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988号
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2021年3月9日,市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卫发〔2021〕11号),加强对全市医疗护理员的规范培训和管理。
一、规范医疗护理员从业前的认定与培训
(一)从业条件认定。一是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二是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有责任心、尊重关心爱护服务对象。三是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沟通能力。
(二)从业前的培训。一是培训机构。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制定统一教材和考试大纲;具备一定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行业学会、医疗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负责开展培训。二是培训内容。分为理论培训和实操技能培训2部分(其中:以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培训总时间不少于120课时,以老年、孕产妇和新生儿患者为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培训总时间不少于150课时;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三是培训方式。理论培训采用线上方式开展;实操技能培训由培训机构、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三)从业前的考核及发证。一是考核机构。理论考核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线上考核;实践操作考核由各培训机构按要求开展。二是证书发放。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发放《重庆市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实行“统一编码、统一信息、统一管理”,接受社会查询与监督。
二、规范医疗护理员从业后的管理
(一)医院聘用。一是直接聘用。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聘用。二是间接聘用。医院可与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医疗护理员并进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管理职责和赔偿责任承担主体。
(二)患者签约。患者可在医生开具陪住医嘱后,结合自身情况,自愿与医疗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或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为其提供照护服务。
(三)从业管理。一是建立管理制度。医院建立院内管理制度,明确其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患者提供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等。二是开展培训。医院和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培训制度,定期对医疗护理员进行在岗培训和能力评估。三是监督考核。医院和劳务派遣机构,定期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对患者自聘或零散人员,纳入陪护管理。
三、工作推进情况
(一)培训与管理逐步规范。2021年4月,“重庆市医疗护理员培训信息系统”、“医疗护理员在线培训课程”、《医疗护理员培训学习手册》(患者方向、老年人方向、孕产妇和新生儿方向)开发完成,实现“培训标准统一、形式多样、全程可追溯”的标准化在线培训管理模式。目前,全市有105家培训机构在管理平台注册;共8701人次医疗护理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且医疗护理员电子证书在线可查,初步实现规范培训、持证上岗、亮证服务。部分医疗机构已引入了规范护理公司入驻医院,根据患者不同失能等级,提供差别化、标准化医疗护理服务。
(二)制定地方标准。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重庆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40号),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国家职鉴定所申请的《医疗护理员操作技术规范》己被列为2022年第二批重庆市地方标准制修计划项目。目前,此规范完成送审稿,己提交至市市场监督局审核,预计2023年内出台此标准。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指导行业协会成立,推动医疗护理员行业良性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就业创业,建设一支由执业护士和辅助性护理人员组成的医疗护理员从业人员队伍,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服务需求的要求,拟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作为发起单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成立重庆市医疗护理员行业协会,市卫生健康委将积极依法做好相关行业协会成立的指导服务工作。
(二)明确部门分工,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对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员培训、聘用和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加强与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沟通,按照文件规定落实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依法对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特别是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医疗护理员管理和派遣制度,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接受培训、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
(三)以信息化为支撑点,推进医疗护理员星级评价管理。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点,用多维度数据分析实现医疗护理员星级评价管理,进一步明确医疗护理员工作职责、服务内容、评价标准,构建医疗护理员职业晋升通道,增加职业获得感,提升职业认可度。通过大数据分析,精准预判,合理规划指导,逐步形成医疗护理员终身培训、亮证服务、模块评价、规范管理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健康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