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联系点作用,助推科技创新自立自强的建议

主办单位:市人民检察院

协办单位:市工商联,市知识产权局

建议正文

关于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联系点作用,

助推科技创新自立自强的建议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就是对科技创新自立自强的制度保障。

2021年,在市检察院牵头组织下,市经济信息委、市知识产权局开始推广实施“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联系点”制度,旨在强化检、政、企协作,凝聚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合力,进一步保护好企业合法权益,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截至2022年,全市市检授予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联系点企业(以下简称“联系点企业”)总数已达100家,指定检察官不定期走访联系点企业,了解企业在创新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需求,提供检察建议,帮助其防范知识产权法律风险。这项工作是市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前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关口的重要举措,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作用与优势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留有不断向深层改进的空间。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

1. 与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联系点企业的工作停留在浅层,还没有完全匹配和适应企业发展迫切需求。

从现在行政和司法机关对联系点企业的不定期走访与市检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宣传报道看,行政和司法机关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在以普及性宣传为方法,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为主要目的。但事实上,能够被授予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联系点的企业都是重庆重点产业领域(汽车、工业智能制造、软件、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享有高价值专利、高附加值商业秘密等优势的龙头企业和知名企业。他们基本都有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同程度上建立了自身的知识产权体系,也有较多较丰富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即便是新兴的科技企业,因为行业的特殊性和成长时代的不同,也普遍具备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所以,当下,司法机关对联系点企业和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能还停留在提高意识的层次,企业更迫切的需要是司法机关如何对知识产权事件做到“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

2.行政执法和司法基层人员对受理和处理科技企业投诉的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事件特别是新领域和疑难事件,专业、意识与能力亟待提升,这是实现知识产权“快保护”的前提。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一个很重要的维度就是“快保护”。对权利人来说,当知识产权遭到侵害时,尽早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害结果扩大,维持自身市场优势,往往比损害赔偿更具实际意义。但是,当企业遭遇商业秘密或者新型的侵权事件向行政和司法机关投诉和报案时,一是由于基层工作人员经验和知识的欠缺,受理积极性不高,二是顾虑错案担责,因此消极处理,三是用普通的行政或刑事案件的承办思维来要求此类特殊和新型案件;从而导致企业不但不能及时受到保护和止损,有时还因为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不受理决定,给维权企业带来维权路上的更大障碍,甚至负面地影响民事追责。

3. 当前对知识产权的“严保护”,侧重在结果惩罚的从严从重,忽视了权利保障与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健全。

随着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快速发展,商业秘密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尤其在高科技领域,已成为企业、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的“安身立命之本”。司法实践中,企业员工在任职期间或人才流动中违反保密协议或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泄露、披露企业商业秘密是引起此类纠纷的常见事由。

吸引人才是必须的,但科技企业的自主自强更重要且主要的是靠培养的人才,相比一线城市,地处西南的重庆是人才洼地,重庆的科技企业对培养和留住人才将付出更多,知识产权因人才流失被侵权的风险更大,更需要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严保护”和“大保护”。100家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联系点企业中,大多数都重视研发投入,培养了一批技术骨干人才;所以,确保人才队伍的稳定,不仅仅是这些企业长期重要的工作,企业更希望能够有相应的制度和司法保障,希望行政和司法机关能针对性地制订“严保护”和“大保护”的措施或制度,防范恶意挖人用人和不正当竞争,为科技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创造放心的、诚信的、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对策建议

以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为原则,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联系点作用,提供制度保障,助力科技创新自立自强:

1.完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联系点”工作机制,进一步调动联系点企业的积极性,整合资源,形成保护合力。

市检可以组织部分联系点企业,就“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联系点”工作机制的完善和宣贯予以调研和讨论。正如上文所述,联系点企业本身也有一定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可能有比行政和司法机关更丰富的涉及各种领域和业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为此,可以建立相互助力的工作机制:一方面,行政和司法机关可以深入了解联系点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体系建立,发现和共同探讨联系点企业在管理和保护方面的问题与需求,与联系点企业共同建立健全一套符合企业特点的、被行政和司法机关认可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切实做到“一企一策”精准实施司法服务;另一方面,行政和司法机关也可以通过分享和利用联系点企业的经验与技术优势,在联系点企业群中组建企业的知识产权专家库,以联系点企业群为试点,从“严保护”和“大保护”出发,共同讨论完善企业+行政+司法知产保护的相衔接机制。

2.发挥联系点企业人才优势,弥补基层人员的实务不足,共同探索完善知识产权侵权快保护、大保护的具体制度或工作细则。

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应当消除现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错案追责”的顾虑,要敢于担当;将行政执法或公安机关初查作为对知识产权案件提前介入的积极手段,只要不存在违法乱纪行为,例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受贿等,而是凭借其职业操守和专业认识使然,就不能以错案或不当介入追究相关责任。

对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要善于学习,利用联系点企业组建的专家团队,弥补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实务与能力不足,共同探索“快保护”和“大保护”的具体措施:完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追诉规定,提前介入疑难复杂案件,制定侦查取证和证据审查工作指引。

3.针对科技企业稳定人才队伍,防范商业秘密侵权,研究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保护措施,将“严保护”程序前置,维护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知识产权既然是一项特殊的权利保护,那么保护措施和相应的制度应当有特殊性。行政和司法机关应当打破常规的管理思维与方法,就企业培养、稳定和留住骨干人才,与企业共同探讨研究防范人才流动带来的商业秘密侵权风险机制。除了企业自身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外,行政和司法机关也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为自主创新的科创企业打造诚信的外部环境、维护公平合法正当的竞争,助力科创自立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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