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75号建议办理

情况的答复函

 

一、关于医疗机构制剂的相关支持政策

医疗机构制剂是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或备案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具有临床疗效确切、使用方便等优势,尤其是中药制剂,以临床长期使用的经验方为基础,充分体现了中医药的地域特色、专科特色,是中医药传承创新的重要发展渠道。

一直以来,市药监局和市医保局等有关部门不断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加大对我市医疗机构制剂发展的支持力度。一是优化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制度。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实行备案管理,发布《重庆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备案工作。二是简化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申报资料要求。对在医疗机构使用5年以上(含5年)的处方且处方不含有法定标准中标识有毒性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不含有“十八反”或“十九畏”配伍禁忌,在临床使用中未发现安全性风险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可免于提交主要药效学、毒性试验等资料。三是明确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对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鲜药榨汁;受患者委托,医疗机构按照医师为该患者开具的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中药制品等情形,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四是鼓励医疗机构加强制剂研发。充分发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传承创新发展“孵化器”作用,鼓励医院与药品研发机构、生产企业加强合作,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制剂向新药技术成果转化。五是积极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报销。按照地方增补医保药品的权限,结合我市医疗机构制剂发展需要,及时将104种医疗机构制剂(其中中药制剂56种)纳入我市医保报销。六是支持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纳入我市医保报销的医疗机构制剂,获得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调剂其他医疗机构使用的,可在医保备案后纳入医保支付。

下一步,市医保局将继续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强化部门协作,会同市药监局积极将具有中医特色、疗效显著、费用适中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报销目录,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积极按照《中医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重庆市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支持抢救、挖掘、整理老药工和名老中药专家的传统中药炮制技术,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医疗机构依据本医疗机构名中医经验方,结合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

二、关于医疗机构制剂价格

医疗机构制剂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制剂价格,维护价格合理稳定,并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示等工作。

三、关于临方炮制、制剂收费项目

按照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安排,我局正在开展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修订完善工作,进一步提升现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兼容性,扩大同一医疗服务项目以新方式或在新情境的应用和拓展范围。下一步,我们将对现行的“中药特殊调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通过完善项目内涵、计价单位和计价说明等方式,涵盖膏剂、蜜丸、浓缩丸、水丸等不同剂型的炮制或临方加工制剂,体现不同制作工艺的技术劳务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