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109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2018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我市禁放区域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北碚区和渝西片区等11个区的城市建成区;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目前,我市按该《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烟花爆竹燃放。

一、现行《条例》规定烟花爆竹燃放由“限放”改“禁放”的背景

现行《条例》修订前,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主城区高层建筑物、轨道交通设施等日益密集,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空间逐渐缩小,燃放后的废气、烟尘消散更加困难,燃放引发的空气污染、噪声扰民、固体废弃物污染等问题较为突出。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部署要求,同时为回应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见建议,2017年,我市在参考北京、上海、天津等直辖市和周边省会城市成都市、武汉市、贵阳市的烟花爆竹禁放经验做法基础上,认为有必要在部分地区由“限放”改为“禁放”。因此,市公安局会同相关市级部门多方论证、调研,启动《条例》修订工作,201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条例》体现了保障人烟稠密、高层建筑和各类公共设施密集城区城市安全,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要求。同时,也充分尊重传统民俗并兼顾重要节庆活动和部分群众的燃放需求。

二、烟花爆竹燃放实施城区“禁放”以来的工作成效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修订后的《条例》,采取强力措施,全力抓好春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连续多年全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没有发生因烟花爆竹引发的重大火灾、致人死伤情况,实现了全市“禁放区严格禁止、燃放区安全有序、社会面平安稳定”和“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300天以上”工作目标,为我市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了贡献。2023年春节期间,为营造浓厚的节日氛围,依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组织焰火燃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全市举办了包括 “首届重庆都市艺术节焰火表演”在内的38场次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反响。

三、全国部分主要城市和我市目前执行的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目前,北京市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天津市2019年起施行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上海市2016年1月1日起外环线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成都市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武汉市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依据《条例》的规定,我市36个区县实行城区禁放,其中8个中心城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实行全年全域禁放;5个区县实行春节期间城区限放(万州区、长寿区、梁平区、城口县、彭水县)。

综合以上因素,我局认为在《条例》内容未进行修订,对禁放区域未调整或补充文件未出台之前,仍应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烟花爆竹燃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