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我市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主办单位:市司法局
协办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深化我市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司法鉴定制度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队伍有了长足发展,鉴定质量效率公信力得到了很大提升,目前计有鉴定机构73家,鉴定人1241名,全市年均办理业务约6万件。在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包括:由于鉴定人的能力水平参差不齐,鉴定程序约束不严,一些鉴定意见遭受质疑;鉴定机构内部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鉴定人退出机制和出庭作证保障机制有待完善;委托人和鉴定机构、鉴定人权利义务有待进一步明晰;市、区两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权限不清晰,权责不明;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单一,部门合力监管疲软;法律责任刚性不足,违法成本较低;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时有发生等。特别是近些年发展起来的一些司法鉴定机构,受投资者控制,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科学证据被“明码标价”、机构过多过滥、鉴定质量良莠不齐、收费标准虚高畸高等问题不时出现,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司法的权威性,需要高度重视。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市司法局等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和市委要求,继续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一是进一步理顺市、区两级行政管理职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仅赋予司法部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职能,但是实践中,对设在区县的鉴定机构,仅靠市司法行政部门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的许可初审、日常监督、投诉处理等具体工作职责并不明确,因而存在市司法行政部门与区县司法行政部门上下脱节、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特别是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日常监管工作,因未赋予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得到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的局面,不利于发挥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属地监管优势,影响了行政监管的效率和水平。
二是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我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司法鉴定程序规定不够细化,鉴定委托的审查受理、鉴定材料补充、鉴定时限、重新鉴定、出庭作证等程序规定不够完善,鉴定时限、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情形、终止鉴定情形以及重新鉴定的程序规定等与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有不一致的地方,鉴定机构对有些合理的执业行为因存在制度空白,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易掌握,不利于鉴定活动的开展,且容易引发投诉信访,影响社会稳定。
三是进一步健全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衔接机制。在实践中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相互间的信息互通和工作协调仍存在不畅通的问题,管理与使用之间互动不够、运行上脱节,欠缺刚性的制度约束力,不利于维护良好的司法鉴定秩序。
四是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近年来个别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资本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故意作虚假鉴定,涉及违法犯罪时有发生;个别鉴定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疏于对鉴定人的管理,鉴定人违反鉴定程序规定时有发生,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被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信服,影响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公信力和形象,这些都与法律制度刚性不足、约束力不强有关,造成了违法成本低。有必要通过修改法规,调整法律责任,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