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021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一、关于仲裁庭审制度的建立完善问题

仲裁和诉讼作为解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两种方式,在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同等重要的作用。相比于诉讼,仲裁的最大优势之一即其保密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对市场主体进行生产经营至关重要,而仲裁正适应了市场主体的这种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庭审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基本原则,我国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均有仲裁不公开开庭审理的类似规定,并且相关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的保密义务,所以这就保证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也不会因为仲裁活动失去应有的商业机会、市场信誉、信息资源和业务前景,这也是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通行规定。

我们十分理解明鉴代表提出建立“代表委员旁听仲裁庭审制度”建议的初衷,如何提升仲裁案件质量、加强仲裁活动监督、体现仲裁裁决的公平正义逐渐引起我们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研究,这也是我们重庆仲裁不断探索研究的重要课题和永恒主题。目前我们固然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证仲裁活动的保密性无法自身建立代表、委员参加仲裁庭审旁听制度,但是我们正从提升办案质效、强化监督、重视调解多个方面入手,不断提高仲裁案件质量,着力推动矛盾纠纷有效化解,推进我市仲裁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案件质效

(一)优化仲裁员和仲裁秘书的管理机制

一是根据仲裁员的执业时间及专业水准进行分类分级,编辑仲裁员分类分级名册录入办案系统。对于新聘的仲裁员,经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才能正式办案。二是定期完成仲裁员分级分类调整工作,不断根据案件办理情况优化仲裁员队伍结构,以严格管理促进质效提升。三是对仲裁秘书队伍实行分级别管理制度,设定年度办案目标,并定期开展积案清理工作,坚持建台账做清单,逐案分析原因并制定针对性措施,推进案件快办快结。四是加强仲裁秘书的职业素养培训,增强仲裁秘书的群众服务意识,面对当事人热情礼貌、耐心周到,努力让当事人感觉到仲裁中的司法温度。

(二)强化仲裁员的专业培训

一是加强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力度,形成有效的、统一的内部参考意见,杜绝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二是各仲裁员专业委员会定期开设仲裁员培训活动、开展审理案件经验交流会,提升仲裁员的庭审把控能力和裁决书的撰写能力。

(三)加大考核奖惩力度

第一,通过年度优秀仲裁员、优秀裁决书的评选,鼓励仲裁员不断提升自我修养和专业水平。第二,通过劣质裁决书的评选,通报诫勉谈话、解聘等措施,充分发挥职业道德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第三,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因仲裁员或仲裁秘书的责任导致仲裁裁决书被人民法院撤销、不予执行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后果的,严格按照《仲裁员管理办法》和《仲裁庭秘书工作规范》的规定给予处理。

三、强化内外部监督,确保仲裁案件的公平正义

公平公正是仲裁事业的生命线,也是提升仲裁公信力的关键。为确保仲裁案件公平公正办理,防范廉洁风险,一方面,我们实行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另一方面我们主动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社会监督。

(一)加强内部监督

一是庭审过程全监控。庭审前,仲裁员签署保证公平、公正办案的《声明书》并当庭宣读,庭审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二是办案过程全监督。除了庭审过程中的监督外,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办案、拖延办案、不公正办案、办案质量不高等情况,根据仲裁员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三是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和职业道德委员会的监督作用。严格执行《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仲裁员职业道德监督办法》,加强对裁决书的校审核阅工作,确保裁决结果公平公正,严防仲裁员、仲裁秘书滥用仲裁权力。通过不断加强案件质效的管理监督,重庆仲裁案件的质量得到了有效提升,每年被人民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案件控制在万分之五以下。

(二)接受外界监督

一是强化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联系沟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市各级人民法院进行个案沟通,增强仲裁保全、执行工作的协作质效。为提高仲裁案件质量和仲裁公信力,促进本会与人民检察院相互工作上的支持和配合,与市检察院开展仲裁救济与监督工作座谈会,研究解决仲裁裁决的司法救济与监督的相关问题的办法。二是对信访案件高度重视,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并给予耐心解答,案件当事人对裁决书提出异议、疑问时,组织仲裁庭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解释、说明法律适用、证据认定、裁决理由、裁决文书的文意和有关仲裁程序等问题,以有效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和对抗情绪。近年来我们因仲裁案件引起的信访案件大幅度减少,基本杜绝了集访缠访的现象发生。

四、推进仲裁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一是在案件审理前,仲裁庭可通过仲裁秘书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前提,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促使双方达成互谅互让;二是注重发挥庭审过程中的调解功能。把组织当事人调解作为法定程序和基本职能来落实实施;三是庭审结束后,对有和解意愿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的请求,延期裁决,从而达到缓解双方的矛盾,更好地解决双方纠纷的目的。切实把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作为仲裁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近年来我们仲裁案件调解结案率不断提升,2022年的调解率达到48.9%。

总之,我们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未来,我们将坚持与时俱进,坚持创新驱动,不断完善制度体系,不断强化监督,提高办案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仲裁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提升重庆仲裁公信力。也期盼社会各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人士高度关注仲裁事业的发展,不断呼吁国家尽快对仲裁法的修改完善,助推中国仲裁事业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