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代表委员旁听仲裁庭审制度” 推进仲裁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建议
主办单位:市司法局
关于建立“代表委员旁听仲裁庭审制度”
推进仲裁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建议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保证了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在接访群众中了解到仲裁案件中存在:一是仲裁制度不完善,有的仲裁员作出当事人不服的终局裁决,引发信访矛盾四起的问题。二是有的法院在当事双方已约定仲裁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仍越权审判,干扰和影响仲裁委作出裁决的问题。我认为,全市各级仲裁委应探索建立邀请代表委员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制度,争取代表委员监督力量,帮助仲裁委排除干扰,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推进我市仲裁工作高质量发展。
全市各级仲裁委在工作中,应当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预防仲裁争议,“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升人民群众对仲裁工作的满意度。
为此建议:
一、市仲裁委探索建立“代表委员旁听仲裁庭审制度”,争取代表委员帮助仲裁委排除干扰,提升办案质效,防止错案发生,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全市各级仲裁委在仲裁庭审结束后,虚心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建议,梳理代表委员意见后转有关机关研究,并自觉接受代表委员和法律、民主监督。
三、全市各级仲裁委在仲裁庭审中,邀请代表委员从源头调解矛盾纠纷,依法维护群众合法诉求,化解仲裁争议,推进仲裁矛盾纠纷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