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024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一、关于“对于征地拆迁产生的全部费用,摊入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可出让土地中,征地拆迁范围内不能出让产生收益的土地不分摊成本”的建议。
由于公园、义务教育学校属于区级事权,且有单独的补助政策,市区共建项目由区级承担征地拆迁成本,因此,若征地拆迁总费用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可出让土地中进行平均分摊,分摊总额应扣除公园、义务教育学校、市区共建项目用地应分摊成本。
二、关于“对于道路管网等投入,按受益范围进行片区分摊,即受益地块即使不紧邻道路管网,但只要受益于周边的道路管网,也应该分摊成本”的建议。
根据财综〔2018〕8号文件,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中办发﹝2020﹞32号文件再次明确,地方要严格核定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按照上述中央要求,能计入土地成本的道路管网等投入必须与宗地相关。由于不同地块千差万别,在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中,较难对“与宗地相关”进行准确界定,为落实中央管控要求,借鉴其他省市做法,统一核算口径为:若按片区核算土地成本,片区内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投入在片区内可出让土地中进行平均分摊,若按宗地核算土地成本,按“位置紧邻”及“受益”原则进行合理分摊。
三、关于“对于收储国有现状土地成本的认定,按收储产生的实际成本进行认定”的建议。
2020年,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办法》(渝规资规范﹝2020﹞15号),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和收购价格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若依法依规开展土地收储,实际发生的收储成本可予以认定,若存在评估报告不实、突破政策规定签定收购协议等问题,土地成本应按渝府发〔2008〕122号文件规定进行评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