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优化出让土地成本认定政策的建议

主办单位:市财政局

协办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建议正文

关于尽快优化出让土地成本认定政策的建议

 

现行土地成本认定政策已试行超过12年,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部分政策规定不合理,条款不细化等问题,建议尽快优化出让土地成本认定政策。具体建议如下:

一、现行土地成本认定政策情况

2012年3月,为明确我市征地和房屋征收、国土、财政部门土地成本管理职责分工,界定土地成本归集范围和计算应用,规范土地成本财务核算和档案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原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关于规范出让土地成本管理与财务核算的意见(试行)》(渝财建〔2012〕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件”),向各区县财政局和国土房管局印发,抄送市级和区县土地储备机构。124号文件已试行超过12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土地成本范围不够细化,部分政策规定不合理,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各方理解不够统一”等问题。同时,随着国家和我市土地相关政策的不断变化,对124号文件进行修订非常必要,也迫在眉睫。2019年,市财政局在《关于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0777号提案的复函》(渝财复〔2019〕600号)提到,市财政局正在拟定征求意见稿,待广泛征求意见后出台。截止目前,新的土地成本认定政策尚未出台。

二、存在问题

(一)对于征地安置成本的分摊。当前,征地安置成本按毛地进行分摊,在实务中,往往征收一千亩地中,实际可以用于出让的只有三四百亩,这就造成出让土地只能分摊总征地成本三到四成,其他的征地成本没有回收来源。

(二)对于道路管网投入成本的分摊。当前,只允许紧邻出让土地的道路管网成本可以摊入出让土地成本中,造成大量道路管网的成本无法计入出让土地的成本,地方财政无法筹集资金用于完善片区道路管网建设。

(三)对于收储的现状国有土地成本的认定。当前,原则上按照评估的重置成本认定收储土地的成本,这远远小于按市场价商定的收储成本,造成收储成本无法通过土地出让全部收回。

三、相关建议  

(一)恳请市财政局对于征地拆迁产生的全部费用,摊入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可出让土地中,征地拆迁范围内不能出让产生收益的土地不分摊成本。

(二)恳请市财政局对于道路管网等投入,按受益范围进行片区分摊,即受益地块即使不紧邻道路管网,但只要受益于周边的道路管网,也应该分摊成本。

(三)恳请市财政局对于收储国有现状土地成本的认定,按收储产生的实际成本进行认定。

办理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