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030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一般债务是指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债务;专项债务是指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用于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专项债券”。因此,各街镇老旧小区内部房屋、外部堡坎修缮稳固等应急项目,若没有收益,则可申报政府一般债券。同时,在一般债务限额分配时,在结合区县情况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对于建设任务重的区县适度倾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