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318号

建议的答复函

 

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是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一个城市的名片,是城市综合实力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优化居住环境、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升综合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为确保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有法可依,1992年6月,国务院制定出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并于2011年、2017年两次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2005年3月,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分别于2010年7月、2018年7月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条例》明确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贯彻了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对改善我市市容环境卫生,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市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条例》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亟需进行修订完善。正如您在建议中所提,《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至第十四条对管理责任区的划分和对管理责任单位的要求进行了详细阐述,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了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但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个别管理单位履行管理责任不到位、代履行责任落实困难、行政执法有短板等具体问题,有必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责任单位更好地履行管理职责,以更好地发挥责任单位的能动性和积极性。

近年来,市城市管理局高度重视城市管理立法工作,先后对部分立法时间较长,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需要的城市管理领域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订。2022年下半年,经前期调研,已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订工作纳入五年立法规划。下一步,我们将围绕《条例》修订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申报纳入年度立法计划。持续加强城市管理领域立法工作的请示汇报,争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机构对《条例》修订工作的关心支持,早日将《条例》修订工作纳入年度立法计划。二是提前介入立法资料的收集掌握。重点收集北京、上海、广州、杭州、成都、武汉等具有先进经验的国内超大特大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形成资料汇编,供立法人员学习借鉴,为《条例》修订工作奠定基础。三是及时启动立法调研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及时成立《条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立法调研、问卷调查、起草修订文本等,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开展立法工作,使《条例》修订工作紧跟新时代新征程新重庆建设步伐,让《条例》规定更加适应我市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