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的建议
主办单位:市城管局
协办单位:市司法局
关于修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相关条款的建议
一、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规模逐渐扩大,城市市容卫生环境管理形势更加复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内容不再停留在清扫保洁的层面,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内容包含了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废弃物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四个大方面,涵盖道路容貌,建筑物容貌,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清扫保洁管理,水域环境管理,机动车辆清洗管理,生活垃圾管理,建筑垃圾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等具体管理措施。《条例》设置管理责任区域的意义在于贯彻共建共享共治思想,充分发挥责任单位的能动性积极履行管理职责。
但在现实管理中,责任单位往往只履行一部分管理责任,或者将所有管理责任推给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导致管理混乱。如:部分小区内部配套建设的开放式商业街区,依法应由物业管理单位自行管理,但部分区域长期管理无序,乱摆放、乱堆放现象严重;可能利益驱动,责任单位在临街默认允许户外广告、标牌、灯饰不按照规范设置。责任单位长期怠于履行责任,而主管部门面对责任不配合、不履职等情况无相应法责进行约束,导致不能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无法有效管理市容市貌。
二、相关条款分析
《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对管理责任区的划分和对管理责任单位的要求进行了详细阐述,第十五条“责任单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单位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责任人承担。”此条法则规定了代履行,未规定罚款。在实际执法工作中,代履行程序复杂,执行代履行费用更加困难,且代履行不能解决管理责任人长期不履行管理责任义务的问题。
三、建议
为提升城市管理治理能力,完善治理体系,按照《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内容修改为“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