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地方法规立法前调研工作的建议

主办单位:市城管局

协办单位: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委

建议正文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地方法规

立法前调研工作的建议

 

建筑垃圾是城市垃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数量约占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随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日益规范,推进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共识越来越强。2018年3月起,国家住建部率先在北京、上海、西安等35个城市(区)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西安、济南等城市早于2012年、2018年率先制定了本市的《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积极探索积累成功经验。

我市从2019年起正式启动试点工作,相继制定了《重庆市主城区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2019~2035)》《重庆市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车辆技术标准》《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程》《重庆市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技术规程》《重庆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意见》等,从建立政策标准体系、全域排查治理、建设完善功能设施等方面加强了探索。但建筑垃圾治理涉及面广,特别是源头分类、资源化用等方面情况复杂,推动我市建筑垃圾分类工作仍面临许多问题:

1.法律体系仍有欠缺。当前我市在建筑垃圾管理方面,执行的是2014年《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其制定时间较久,部分要求已不适用于当前建筑垃圾管理的现实需要。同时,市级层面对建筑垃圾管理还未正式立法,对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缺乏法律支撑。

2.源头分类体系仍有不足。2021年我市制定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标准建筑垃圾处理场设置规范》《重庆市城市管理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程》中,虽对建筑垃圾分类类别及建筑垃圾分选场的设置进行了规定,但对建筑垃圾排放人分类责任却未有明确,站在制度设计的角度未把分类责任落实到产生端。同时,建筑弃料可回收物料的定义尚不明确,按当前可回收性质来界定,将其继续作为建筑垃圾进行监管是否恰当仍值得商榷。

3.部分审批流程仍不明晰。我市于2014年制定的《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虽对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场的设置要求进行了规定,但对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场具体审批流程、相关运输审批要求却未明确,导致运用社会力量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鼓励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建设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场面临一定障碍。

4.政策激励不足。当前国家《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重庆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意见》却只是试点探索,其适用范围主要在主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回收企业在用地保障、融资贷款、产品销路等诸多方面仍面临困难,需要政府从政策层面加大支持力度。

建议:由市级相关部门牵头组建立法前调研工作组,开展法规条文草案的起草工作。依托《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程》《重庆市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技术规程》等规范性文件,着重从下列三个方面推动建筑垃圾的全过程治理:

1.进一步完善源头分类体系。建议市级有关部门以立法前调研工作为契机,在中心城区先行先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各区县政府、乡镇街道、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物业服务企业,资源利用和消纳方的各方的责任义务。鼓励建筑垃圾从产生源头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结合建筑垃圾分选场建立分类和分选工作体系。进一步明确对建筑弃料可回收物料的界定,建议将其调整为再生资源进行管理,并遵从再生资源运输有关规定。

2.明确有关具体审批流程。建议市级有关部门细化相关具体工作指导,明确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场的具体审批流程、相关运输审批要求等。在社会企业参与建立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场予以适度支持,推动形成社会产生、社会转化、社会消纳的工作模式,配合政府建立的资源化利用场,完善回收再生工作体系。

3.强化政策激励。建议将《重庆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意见》实施成效纳入调研范围,进一步完善落实具体支持政策,适度扩大上述文件适用范围,并纳入立法相关条文予以呈现。建议将建筑垃圾分类方面的政策激励措施纳入工作建议,在税收政策、金融服务、产品销售等方面予以鼓励。如: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回收企业提供要素优先供给、提供税收减免、纳入政府性建设项目合作企业备忘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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