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445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深入推进,物业管理在城市管理、居民生活、工作中逐渐发挥了重要作用。一直以来,市住房城乡建委高度重视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有效促进了我市物业管理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了物业服务当时双方的合法权益。

2019年,市人大修订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立法时,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公共收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分摊费用、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业主共有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管,存入银行专户。公共收益应当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设立单独账目。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定,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业主决定自行管理的共有资金,应当存入业主委员会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业主委员会可以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到物业所在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设账户。业主大会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共有资金进行财务管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共有资金的,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自行管理账目。

目前,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区县住建部门陆续出台了本地的细则,明确了本地小区公共收益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操作办法等,弥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上的不足,同时也加强与所属街道社区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协调机制和监督机制。

物业服务涉及到千家万户,加强和改进物业服务管理是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的重要内容。下一步,我委将会紧密联系相关部门,进一步强化物业方面的监督管理以及行业统领相应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