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监管的建议
主办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协办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
关于强化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监管的建议
一、基本情况
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是指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得收入扣除管理服务费用后的收益,其管理主体一般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主要包括公共场地的车位租金收益、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公共区域设立摊位的租金收益以及其他收益。随着公共收益来源的多元化及金额的与日俱增,加之广大居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住宅小区的公共收益越来越受到关心关注,其所有权、管理权、知情权、监督权、分配处分权等方面的矛盾纠纷愈演愈烈,引发社会的普遍关注。
二、存在问题
(一)公共收益管理不规范。一是账务管理不规范。在公共收益账务管理上,受管理主体管理能力及主客观思想影响,存在问题繁多,比如一些小区未设立专户独立管理,收入账目混乱;一些小区选择性进专户,大项、固定收入进专户,小项、零散收入另行处理;一些小区未签订共有资产出租、经营协议或保管不当丢失,自行“建清单、列台账”,收入多少是笔糊涂账;二是使用程序不规范。管理主体以不懂政策、召开业主大会难、认为用于小区维修改造理由充分等诸多原因为由,擅自使用和处分公共收益,使用无约束范围、无决策程序、无部门监管,以协商、通知代替决策,以公告、公示代替监督。在清查公共收益时,甚至出现负数现象;三是信息公示不规范。管理主体在落实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公示时“打折扣”、“躲猫猫”,要么公示不及时,公示科目复杂、不清晰;要么仅公示一张收、支、余汇总表,未公示相关的合同、协议或者明细清单,也未达到法定公示时间要求,以应付主管部门检查了事。
(二)各方主体监管不到位。一是职能部门监督力度不强。行业主管部门在贯彻执行公共收益监管政策上落实僵化、思路老化,以收支信息公示为执法底线,对公共收益管理的各个环节、主体责任等缺乏整体性顶层设计与可操作性指导措施,统筹牵头作用发挥不充分;二是属地街道监督广度不足。街道层面因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管理人员编制及工作经费来源未根本解决,大多物业管理人员因身兼多职,工作上普遍以被动化解矛盾纠纷为主,主动提前介入监管少,遇到矛盾纠纷的处理,暂无矛盾纠纷的搁置;三是自治主体监督深度不够。一方面,社区作为协助属地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的自治组织,受其日常事务繁杂、人员流动性大、政策把握不全面等各种因素影响,对小区公共收益的具体情况了解过问少、情况掌握不清楚。另一方面,业主作为小区公共收益的直接利益关系人,积极主动参与监督的意识不强,对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持怀疑态度,面对争议保持观望或选择投诉,需要业主支持出面协商解决时,愿意站出来表态的较少。
(三)纠错问责机制不健全。当前,面对管理主体敷衍应对检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连通一气等问题,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道无强硬行政手段,纠错问责难。比如小区公共区域的临时停车收益,因无法获悉准确的收入情况,成为公共收益分配处置方案的难点及堵点,而司法途径和公安部门又不能以业主个人请求进行立案调查,往往不了了之,形成陋习乱象。
三、工作建议
(一)强化指导。根据现行法规,出台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指导意见,明确公共收益范围、收益归属、管理方式、使用范围、使用程序、公示要点及违规处置途径等具体要求,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公共收益管理,鼓励通过有效探索,提高共有收益,增强小区“造血功能”,弥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
(二)压实责任。公共收益关系群体利益,各方监管主体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强化公共收益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对照职能职责抓落实。面对难题与困境,应勇于创新思路想方法、求突破,变“被动处理”为“主动监管”。同时,将公共收益监督纳入小区自治范围,充分调动居民群众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发挥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日常监督作用,由“单打独斗”到“协同作战”转变,构建部门、街道、社区、业主四级监管体系,不断增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监管力度。
(三)健全制度。建立住宅小区公共收益财务审计制度,由易及难,分步推进。以新建小区为试点,在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中明确其公共收益审计要求,结合在管小区实际情况逐步推行。进一步健全“街道吹哨、部门报道”制度,借助住建、市场监督、公安、法院、司法、社区、物业管理专家、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力量,召开物业联席会议,协商处置。对特殊个案,物业联席会议决定移交公安(派出所)立案侦查或法院立案判决的,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着力让“糊涂账”变成“明白钱”,达到“治理一个小区,整顿一个行业”的目的,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推动物业管理有效融入基层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