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针对聋人群体提供精准法律援助的建议
主办单位:市司法局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关于针对聋人群体提供精准法律援助的建议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随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深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实施,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得到了极大发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向前迈出坚实一步。但在这样的背景下,目前针对聋人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对聋人法律援助的现状
这里所说的聋人,在我国法律中表述为“又聋又哑的人”,他们由于自身存在生理缺陷、教育文化水平总体偏低,又无有效渠道获取法律知识,因此容易受到不法侵害或被利用参与犯罪。近两年来,有赖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聋人群体遇事找法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提高,由于聋人群体经济状况普遍较差,难以承担高额的律师费,一些聋人在受到不法侵害后会选择寻求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针对聋人提出的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能够依法履责,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法律援助;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聋人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也都依法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但是,以大渡口区重庆华代律师事务所为例,仅2022年以来,该所的手语律师团队就接到了数百次因无效或低效法律援助导致的聋人求助。这些聋人普遍反映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时因为沟通有障碍不能充分理解他们的诉求,没有解决实际问题,致使他们最终选择自费去请通晓手语的律师重新打官司,但由于经济有限无法支付全部费用,相关律所则会补贴一部分费用,造成经济亏损。如上文提到的重庆华代律师事务所,仅2022年为贴补办理聋人案件亏损就达数百万元。由此可见,当前针对聋人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存在质量不高、效率较低,缺乏精准度和针对性的问题。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法律援助人员与聋人当事人沟通不畅。根据我国相关诉讼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办理聋人的案件应当聘请通晓手语的人参与诉讼,担任案件的手语翻译。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理聋人案件时都选择在社会上聘请手语翻译来担任案件的翻译工作,但社会上很多手语翻译学习的都是普通话手语(聋人使用的是自然手语,例如:“今天我要到我妈妈家去吃饭”这句话用自然手语语法的表达就是“今天吃饭我妈妈家去”),且不是法学专业出身,难以理解法律上的专有概念、名词含义等,无法对援助律师、聋人当事人做出有效的解释和传译。同时,聋人的文化水平普遍很低,无法通过文字与法律援助人员进行有效地沟通和交流。因此,在遇到沟通不畅的情况,有的翻译会根据主观臆断猜测聋人表达的意思,而有些手语翻译则会利用翻译的独特地位跟当事人进行利益交换。以上无论哪种情况,都不利于律师查明案件事实,为聋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二)法律援助人员指派的机制缺乏科学性。现阶段的法律援助制度在适用过程中,由于市级和区县级人民政府都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因此在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的情况下,各区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以本市为例,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只是针对本区域发生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的聋人案件提供法律援助,而且只能是指派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但是我市并不是每个区(县)都有精通手语的律师。这样一来,在不具有精通手语的律师的区(县)对聋人进行法律援助时,一般的援助律师无法正常地和受援的聋人进行沟通和交流,给援助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了很多阻碍,致使案件事实很难查清。在这种情况下援助律师的工作很容易变成走过场,法律援助制度就丧失了其本来应有的意义,被援助的聋人也很难享受到法治带来的公平、公正。
三、建议
2022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这一规定的出台使律师跨区域提供法律援助变得有法可依。
一是建议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协调,将全市范围内的关于聋人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统一收管,并指派精通手语的律师承办,让专业对口的律师为广大聋人群体提供“精准”“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地让聋人在具体的案件中享受到公平公正,缓解社会矛盾,也为今后推动完善聋人诉讼权利保障立法和建立健全针对聋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进行前期探路。
二是建议对该类案件的经费则由该案件所属区域的区县级财政拨付到市法律援助中心,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拨付给承办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市级财政统一预算拨付给市法律援助中心,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拨付给承办案件的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