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完善《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的建议
主办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关于修订完善《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的建议
一、背景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于2010年3月26日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主要对政策支持、扶持创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培训、就业援助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为解决就业问题、提升就业服务提供了有力保障。一是城乡就业规模持续扩大。2021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70.7万人,比2008年增长156%,实现了就业与经济的协调增长,保持了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二是就业结构不断优化。2021年与2008年相比,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比重由43.7%下降到21.9%;第二产业从业人员比重由20.6%上升到25.6%;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比重由35.7%上升到52.5%。三是失业率保持较低水平。城镇登记失业率始终控制在4%以内(除2020年),近3年的城镇调查失业率一直控制在5.5%以内。四是就业质量稳步提升。劳动者工资收入稳步提高,13年来,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年均增长速度与GDP增速基本同步。企业用工日益规范,合同签订率保持在90%以上。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城乡养老保险参保率持续巩固在95%以上,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然而,随着党中央就业优先战略不断发展完善,就业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施行已10余年的《条例》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就业促进工作需要,亟待修订完善。
二、存在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就业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是新就业形态带来新的挑战。新就业形态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增强了劳动力市场的活力和灵活性,同时对现有的劳动、用工、就业、培训、社保等政策和体制机制,以及相应的服务体系提出了新要求。二是隐形就业歧视依然存在。部分企业招聘和机关事业单位公招发布限制性规定,将“双一流”高校或985、211高校作为招聘选才的隐形门槛;二胎政策开放后,一些民营中小企业存在不愿录用女性的现象;有的单位招聘中存在有关年龄的限制性条件,将年龄较大(“35岁以上”)的求职者排斥在外。三是就业服务保障有待加强。就业资金分配缺乏法律规定和统一标准;区县政府对资金投入力度积极性、主动性不强,无有效约束;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施设备不完善,工作队伍不稳定。
三、工作建议
一是完善《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原则,做好《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的相关修订工作,切实体现就业优先战略,体现有关的改革创新实践,体现当前就业的新趋势、新问题,增强可行性、可操作性。建议规范新就业形态管理,明确新就业形态对促进就业的作用,并围绕新就业形态的政策支持、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权益保障等内容予以规范;建议将年龄歧视、院校歧视、全日制非全日制等内容纳入“就业歧视”的范围,同时,当发生就业歧视时,除了规定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外,建议也要前置发挥行政机构的作用;建议充实创业有关内容,增加创业平台、创业服务等内容,通过法律形式把创业对促进就业的作用明确下来;建议完善重点群体就业内容,明确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内容,强化各级各部门职责;建议补充终身职业培训相关内容,明确职业培训责任部门,有效化解培训质量和供给不足、资金投入不够等问题;建议明确就业失业登记义务,明确用人单位、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义务,加快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强化完善就业失业管理;建议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相关规定,分层级规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责,特别是要保障基层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打通“最后一公里”,构建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新格局。
二是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强就业政策之间的统筹协调,进一步建立健全财税、产业、教育等政策与就业优先政策联动机制,增强政策体系的系统性完整性。从人民群众需求端出发,出台或更新相关新形势下促进充分就业的各项配套政策,以提升各板块、条线政策的精准度。建立健全对各项就业政策实施情况的效果评估体系,密切监测政策的就业效应,及时优化调整,进一步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新形势下就业工作行稳致远。
三是提升政策协同性。尽快研究就业优先政策设计、体系构建、实施路径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建立健全财政、货币、金融、产业、贸易、教育、文化等政策与就业政策联动机制。比如在产业发展资金、普惠金融资金使用中设置吸纳就业条件,提高企业稳定和吸纳就业积极性;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的影响;要根据市场需求,通过政策导向,大力推进灵活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