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596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一、关于规范文件问题
物业管理事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和居住环境。我市一直重视物业管理行业政策法规体系建设,自2019年以来,我市先后修订《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出台《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修订《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并出台《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临时管理规范示范文本》等系列配套文件系列,通过不断修订物业管理法规、政策,以适应当前物业管理行业需求。
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2〕54号)文件是否失效问题,经核查,该文件于2012年2月23日施行,2017年1月24日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7〕4号)宣布其继续施行。同时,根据2019年11月1日制发的《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取消了对文件有效期进行统一规定的制度,授权制定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文件有效期。因此,《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2〕54号)现行有效。
二、关于业主大会有关问题
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既事关居民安居乐业,也是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近一年多来,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小区物业管理、业主大会及业委会运行与基层治理统一谋划,共同推进,坚持一手抓业主自治规范,一手抓党建引领物业管理融入基层治理,推动解决业主大会召开难、运行难等问题。
一是规范业主自治。制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和《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细化了业主大会筹备组、业委会候选人、运行管理等具体操作规范和程序,提出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不得同时具有筹备组成员身份”等具体要求。
二是建设业主决策平台。建设业主决策信息系统,推动解决业主大会召开难问题,目前已建成“重庆业主决策”平台,100余个街道参与试点运行,引导业主线上投票。
三是强化党建引领业主自治。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中立法明确社区党组织领导业主大会、业委会工作基础上,印发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赋予街道、社区党组织对业委会人选把关,加强党对业主自治的领导和指导。同时,会同民政部门在全市已成立3000余个社区环物委,由社区书记担任主任,吸纳物业企业、居民代表、社区民警等多方参与包括业主大会召开、业委会运行等小区物业管理事务。
三、关于业主委员会占用公共收益及处罚手段相关问题
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立法论证中,市人大常委会及市司法局以《立法法》有关规定为基础,对可能设立的行政处罚进行了系统梳理,但由于地方立法权限限制,参考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组织的特性,仅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04条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的规定,挪用、侵占、擅自处分业主共有财产,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为强化对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明确公共收益权属等问题,《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主要是:一是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明确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进行经营的,必须要有合同约定,明确经营场地范围,电梯、大堂等广告设置标准、最低收费标准等。二是对收益分配的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不得超过所得收入30%。三是对公共收益管理的规定。明确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前或业主大会未对公共收益用途决定的,公共收益按年度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四、关于业主表决问题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时,由于《民法典》正处于审议过程中,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时建议预留与《民法典》对接的条款,即第23条规定了“业主大会会议参会人数和参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符合法律规定比例的,业主大会会议方为有效。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参会业主人数比例和参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比例。”《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单元业主同意即可实施增设电梯,是为方便业主达成一致意见,推动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开展而做出的具体规定。各区县住建部门、街道社区按照《民法典》《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分类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和增设电梯相关事宜,引导业主共同参与小区管理事务。
下一步,我委将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物业管理和业主自治规范化建设。一是强化执法力度。认真贯彻执行《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物业企业和业主自治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二是强化党建统领。在市党建统领基层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部署下,会同市委组织部深化培育“巴渝先锋物业”,全面提升党建统领住宅小区治理水平,进一步强化党对业主自治的领导、强化街道社区管理力度,推动物业管理和业主自治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