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612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物业管理涉及面广,与群众联系紧密,是关系广大市民安居乐业的基础性工作。我们历来高度重视物业服务监管工作,《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设立监督管理专章,明确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责。

2017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因而,2019年《条例》修订时,也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实行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目前,随着“放管服”改革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后,物业管理行政监管有所弱化,存在措施不硬、方法不实等问题。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下降,且不少企业经营范围增加物业管理服务。为了适应新的管理机制,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我委持续加大力度,推进相关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一、完善物业服务标准和规范

一是与市委组织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党建引领 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建物业〔2021〕7号);二是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渝建发〔2019〕24号),在该办法中明确了信用信息采集认定、信用等级评定和运用等内容,明确了信用信息评分标准;三是为加强行业监管,响应代表的建议,于2023年3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行政监管,提升服务水平

通过完善和落实上述标准和规范,强化物业管理全过程监督:一是加强党建引领,促使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提升服务水平;二是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促进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

三、推行物业服务监督和评价

一是严格要求区县按照《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落实信用信息采集和认定工作,特别是不良信用采集,做好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分,并做好结果运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如《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1、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规可以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2、在“信用中国(重庆)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3、在行业评优评先中,可以给予优先推荐等激励。4、在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及业主大会组织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中,建议招标人采取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5、在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等有关平台公开推介。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对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下的物业服务企业,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2、在“信用中国(重庆)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3、在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时建议招标人注意企业信用情况。4、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5、限制参加政府、协会组织的表彰奖励。6、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7、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市外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将其信用等级及有关信用信息通报登记注册地的行业主管部门。二是指导和支持渝北区、南岸区和巴南区等部分区县对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定和红黑名单评定工作,并在充分试点的基础上,全市推广落实,逐步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定期不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检查。

四、加大物业管理执法力度

加强物业管理行业执法力度,重点加大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时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而逾期未备案的,未落实物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未按规定做好信用信息和物业项目填报的,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等群众反映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强化部门联合执法,落实执法力量进社区,促使物业行业健康有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