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允许用人单位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的建议

主办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协办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

建议正文

关于允许用人单位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购买工伤保险的建议

 

一、现状和问题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原则上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而随着国家老龄化的进程,企业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逐渐成为常态,这也符合国家逐步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

目前,市社保执行的政策是不能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因此,在相关人员发生因工损害时,相应赔偿责任只能由用用人单位承担,大大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也打击了用人单位继续聘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应对国家的老龄化问题。

二、合规性分析和地方实践

(一)从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发生因工伤害时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不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是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法定情形。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再构成劳动关系,就不应当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二)司法实践中,发生因工伤害时,又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明确,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会议纪要》(渝高法〔2015〕205号)表述为,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继续留用或录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工伤害时,需要由用人单位按照或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建议

为了应对上述问题,降低用人单位的负担,同时也更好的保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相关权益,应对国家老龄化问题,建议允许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的双向保护,积极全面地应对国家的老龄化问题。

办理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