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659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一、适时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范围
近年来,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陆续出台相关文件,要求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城镇、适应水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要求的污水处理收费长效机制。我市现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与范围自2009年以来久未调整,征收标准偏低,且范围未明确农村地区,目前收入远不足以覆盖污水污泥处理成本。下一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096号)等文件精神,启动相关工作,积极开展调研、认真分析测算,坚持“污染付费、公平负担、激励约束”的原则,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并按法定程序报政府审定实施,进一步保障我市污水污泥处理工作的平稳运行。
二、结合污水处理费调整综合考虑污泥处置费承担主体
2011年以来,市政府相继出台了《主城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实施方案》《重庆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实施方案》《重庆市城市和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实施方案》等文件,明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由政府承担,其中中心城区污泥处置由市级统筹,非中心城区由属地政府负责,市级财政按照80元/吨的标准给予补助。2022年市财政共计安排资金4000万元补助区县污泥处置,其中江津区193万元。根据当前的污泥处置机制,若将市水务集团运维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收运和处置费用交由水务集团自行承担需对污水处理厂运维费进行调整,由于目前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尚未覆盖污水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建议暂时按照目前我市污泥处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情况执行,待新一轮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及动态调整政策出台后,市财政局将结合代表建议和运维企业实际情况,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对现行运行《方案》重新修订。
下一步,我委拟在启动新一轮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及动态调整机制的同时,积极推动“厂网一体、泥水一体、按效付费”改革,让政府部门更加聚焦行业监管,行业管理更加集成系统,运维管理更加标准专业,全面提升我市排水行业的市场属性,进一步提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