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725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一、我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机制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我市区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二、我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实施情况

2012年8月,为规范全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我市制定了《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该鉴定办法对组织机构和职责、医疗卫生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申请、鉴定和结论、鉴定费用、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2014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和职责、鉴定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目前,我市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开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总体上运行平稳,较好维护了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建设,推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经启动了《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并已于2022年7月将《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发各省市、单位征求意见。建议中提到的问题,也是我们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我们已将我市的相关修改建议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馈。收到建议以后,我们再次对接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据了解,全国的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预计在今年内出台。届时,我市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及时完善我市相关工作制度,推动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持续发展,切实维护职工合法利益和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