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建议

主办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协办单位:市总工会,市卫生健康委

建议正文

关于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建议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对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对工伤职工受伤致残程度的量化,是职工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鉴定结论等级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

重庆市也出台了《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组织机构和职责、申请程序、鉴定和结论等多方面对劳动能力鉴定的实施进行了管理,但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能力鉴定的过程中仍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鉴定过程缺失。管理办法要求鉴定结论书必须载明目前的伤残情况以及鉴定结论,但对于鉴定材料的种类、来源、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并无要求,也无法体现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的过程,甚至参与鉴定的人员都无从得知,使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鉴定的过程客观上无法发表意见,不利于实现鉴定的客观、公正。

二、缺乏救济途径。管理办法规定,如果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再次鉴定(确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再次鉴定(确认)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最终结论即具有拘束力,无法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工伤待遇纠纷时也只能以鉴定结论为依据,而不能以其他司法机构来代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改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这就使得当事人缺乏途径,无法真正通过法律实现救济。

三、存在监管真空。当事人认为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不规范导致结论不准确,而鉴定结论又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救济,只能依据管理办法,在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再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意见。但客观来讲,当事人既不知晓鉴定人员,也无法了解鉴定过程,根本无法进行监督,也更无法向行政部门进行具体确实的反映,存在鉴定程序的监管真空。

对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一、进一步规范鉴定程序。建议参照《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要求,增设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书的条款,对鉴定的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落款、附注等内容在文书中载明;要求参与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成员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在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时,应当注明。

二、进一步拓展救济途径。建议增设参与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条款,在必要时由法院决定,通知参与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建议增设救济途径条款,除当事人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外,在确有相反证据能够证实鉴定结论书可能存在错误,或者鉴定结论书结论与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一致时,可以由法院提出建议,再一次对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当事人也可对该鉴定结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三、进一步强化程序监管。建议修改医疗卫生专家库入库条款,专家库成员除应当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建议增设监督条款,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鉴定工作进行监督,邀请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行业协会、被鉴定人代表等对鉴定工作进行监督;鉴定组织实施等重要工作环节、鉴定场所配备视频监控;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各地鉴定业务、鉴定质量进行随机监督检查,提高业务核查、抽检频次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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