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753号建议办理

情况的答复函

 

一、关于全面系统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科学核定医疗服务价格的问题

2004年以来,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我市持续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先后多次调整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出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进行了完善和补充,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一是取消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结构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2017年和2019年,全市公立医院分别全面取消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诊查、护理、手术、治疗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经过几轮轮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目前我市已有64%的医疗服务项目执行调整后的新价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二是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积极推动我市“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满足群众就医需求,2020年11月,我局制定公布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重庆市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70号),公布了“互联网复诊费”等9个“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同步配套医保报销政策,在我市具有互联网诊疗活动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

三是积极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工作。我局制定公布了《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总体目标和审核原则,提出了申报条件,界定了审核范围和形式,明晰了部门责任分工和有关要求。2020年7月、2022年底,先后公布了116项、157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试行。

四是及时制定完善我市疫情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为应对我市疫情防控形势,我市新冠核酸单样本检测价格先后从疫情初期的每人次260元降低为16元,制定混样检测价格均为每人次3.5元,实行核酸检测免收挂号费,同步配套了医保支付政策。2022年,制定调整我市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抗原检测项目价格2元/人次,检测试剂实行“零差率”销售,总费用不超过6元/人次。进一步降低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切实服务好为我市新冠肺炎防治工作。

二、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推进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问题。

一是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2021年,我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1〕71号),建立我市可持续的价格管理总量调控机制,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开展年度调价评估。2022年,根据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规定,开展了我市2022年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结合调价评估指标,我市今年未触发启动条件,且受约束条件限制,未启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三是开展专项价格治理。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明确要求,开展全面覆盖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治理工作。我市全面落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种植体集中带量采购、牙冠竞价挂网“三位一体”的综合治理措施。2023年4月18日,我避印发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调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8号)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办〔2023〕11号),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实行“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制定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调控价格,倡导各类医疗机构在落实口腔医疗服务全流程调控价格的前提下,向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通过技术劳务价值获得回报,通过“三位一体”综合施策,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同时有效降低患者种植牙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关于健全和完善患者费用报销保障机制的问题

2021年7月,我局印发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渝医保办〔2021〕40号)明确了医保支付标准的动态调整适用政策: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为医保支付该项目的最高限额。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机构执行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分别以执行医疗机构级别相对应的项目政府指导价为准,并随政府指导价的调整同步调整。

四、关于健全和完善财政补偿机制的问题

我市财政部门一直高度重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积极配合制定建立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支持各项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对推动医疗机构建立合理补偿机制,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五、下一步工作

我局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精神,稳妥有序做好现阶段医疗服务价格工作,强化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和动态调整,按照动态调整机制设定的触发条件做好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在总量范围内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一是正确处理医疗服务价格和医药集中采购的关系。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各自的功能定位,价格调整触发机制与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不直接挂钩,调整总量不直接平移置换。

二是充分听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专业性意见建议,优先从治疗类、手术类和中医类中遴选价格长期未调整、技术劳务价值为主的价格项目纳入价格调整范围,突出体现对技术劳务价值的支持力度。

三是建立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沟通协商机制,明确医院参与价格形成的规则程序,引导医疗机构主动履行医疗服务成本管控、优化医药费用结构、拓展价格调整空间等责任。

四是做好宣传引导。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中,加强舆论引导,主动牵头做好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广泛听取意见,凝聚社会共识,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努力营造良好改革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