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797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一、宅基地复垦不属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条件
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要求,我市已全面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现了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我市年满16周岁以上居民,无论户籍,在用人单位就业的,随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灵活形式就业的或没有就业的,符合参保条件后均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宅基地复垦与否不是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条件。
二、我市原相关政策及执行情况
(一)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政策
2008年,根据当时国家对被征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障制度的要求,我市结合当时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制定了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即渝府发〔2008〕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将其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该政策实施至2021年,共335万征地农转非人员(现统称“征地安置人员”)参保,其中老龄人员110.2万,“4050”人员97.8万,中青年人员127万。
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26号文件规定的参保缴费办法因不符合国家要求而必须进行调整。2021年9月17日,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44号令的规定,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对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进行了调整。96号文件规定,征地安置人员按国家规定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并完清缴费后,享受缴费补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44号令实施前已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项目,征地安置人员的征地补偿安置相关政策(含养老保险)均执行原政策。按市政府要求,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统筹调度做好“扫尾工作”,从2021年5月起至当年12月底,我局全力配合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共办理了18万人参保。
(二)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
2010年,为推进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我市出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同时满足“整户转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领取到退地补偿款”三个条件的人员(简称“退地转户人员”),即可参照26号文件规定的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参加养老保险。2019年10月,市政府废止78号文,不再执行。鉴于当时26号文件仍在执行,因此退地转户人员参照执行26号文件的规定未单独停止,直至2021年9月17日96号文件正式印发。截至9月17日,参加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的退地转户人员共39.5万人,其中老龄人员22.9万,“4050”人员12万,中青年人员4.6万。
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后,退地转户人员同其他参保群体一样,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在单位就业的,随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灵活形式就业或其他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部分区县出现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主要问题
目前反映的宅基地复垦人员参保问题,主要表现是:宅基地复垦人员,在2021年9月17日前没有领取到宅基地退出补偿款,不符合参加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的条件,因而没有提出参保申请;后来补偿款陆续发放到位,但参保已无法再按原政策执行。经了解,此问题在部分区县有共通性,所涉人群均属于在2021年9月17日前没有领取到退地补偿款,不具备参加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的条件。
(二)原因分析
部份区县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对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贯彻执行存在偏差。宅基地复垦是按照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对自愿退出宅基地的一种处置方式,宅基地能否复垦与户籍制度改革无直接关系,宅基地复垦与否也不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必要条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规定,退出的宅基地并非只能用于复垦产生地票。原市国土房管局印发《进一步规范进城落户居民宅基地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函〔2016〕457号)规定,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为前提,不得以退出宅基地换社保。部分区县混淆户籍制度改革和宅基地复垦政策,在工作中解读政策不到位,执行政策有偏差,让宅基地复垦人员形成了“退地换社保”的误识,且宅基地退出的补偿款不能及时发放到位,导致宅基地复垦人员不具备参保条件。
二是对退地转户人员遗留问题清理工作滞后。在新的征地政策出台前,我局通过多种工作渠道,指导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主动报告当地政府,积极配合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退地转户相关遗留问题的处理,对群众因未领取补偿款不具备参保条件的,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工作提醒,建议主管部门尽快发放补偿款;对领取补偿款已具参保条件但群众本人未申报参保的,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宣传,在政策调整前引导其自愿、及时申报参保。至2021年9月17日,部分区县积极筹集资金发放补偿款,但仍有部分区县对该项工作重视不足、缺乏部署、工作滞后,也未及时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导致错过了遗留问题处理的时间。
四、关于相关建议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恢复适用原政策”的建议已不具有可行性
市级相关部门研究认为,该问题的解决思路不宜也无法再回到原政策上。其理由如下:一是宅基地复垦人员没有领取补偿款,本身不符合78号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二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中央统一制定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省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我市原有的征地农转非参保办法不符合国家新的要求,不得再继续执行。三是我市征地安置人员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包括养老保险政策)已全面调整,对宅基地复垦人员执行原参保政策,会引发征地安置人员攀比,不利于征地工作的推动。
(二)关于“出台接续新的政策文件”的建议
未及时领取补偿款的宅基地复垦人员参保问题,类似于因未及时完成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导致无法参保的人员情况,均是因土地问题导致参保条件是否具备的问题,应在土地政策上统筹考虑解决办法。对此,我局将积极配合宅基地主管部门,在充分调研摸清全市同类情况底数的情况下,统筹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