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重庆市民宿管理办法的建议
主办单位:市商务委
协办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制定重庆市民宿管理办法的建议
一、基本情况
随着城乡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旅游民宿也飞速发展。民宿起步较早的浙江、广东和海南等省出台了民宿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中将“利用当地民居等闲置资源,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及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定义为旅游民宿。近年来,此类提供住宿或短时使用服务的小型住宅设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在交通枢纽、医疗机构附近集中出现,为旅客、就医人员提供临时住宿服务,已不再局限于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使用的房屋也从早期乡村房屋、写字楼、三无小区或其他物管条件较差的房屋向品质较高的小区发展。此类经营普遍存在基本未办理特种行业和卫生、健康等手续,也未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身份登记系统,部分经营者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住宿人员情况复杂,小区业主对此意见较大,并多次出现小区业主阻止经营导致的纠纷。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民宿等住宿服务作出了相应规定,如第七十四条要求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要求“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消防、安全、卫生等必要的条件”;第二款要求“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依法向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公安、商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款要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对住宅小区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但目前具体管理办法市政府尚未制定,而各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申办的程序及要件、“利害关系的业主”范围以及违法的具体法律责任等《条例》中未具体规定,民宿等住宿服务的管理仍然缺乏依据。
二、存在问题
1.用于民宿经营的城区住宅,人员居住相对密集,部分老旧房屋未配备或较少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加之有的经营者在楼梯、过道晾晒换洗床单或堆积杂物,存在严重消防隐患。
2.此类房屋经营者大多没有对住宿人员进行登记,进行了登记的也多数没有与公安监管系统联网,住宿人的身份难以核实。入住时有些由经营者直接带进小区或网上下单后直接凭密码开锁进入,存在治安隐患。
3.此类房屋普遍缺少消毒设施,卫生难以保障。特别是医院周边的房屋大多数都是出租给看病的病人,消杀不到位容易成为传染源,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4.住宿人员属短期流动,对小区的公共设施爱惜程度相对较低,存在有意无意的破坏,影响了小区的品质,其他业主意见较大。今年11月疫情期间,就发生了小区业主为维护小区安全,自发组织阻止民宿住宿人员进入小区从而形成人员聚集并发生口角的事件,存在社会基层治理隐患。
三、相关建议
1.出台有关民宿等住宿服务具体管理规定。按照《条例》的要求,市政府应当制定关于“民宿等住宿服务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而目前因民宿等住宿服务引发的社会矛盾及风险日益增多,有必要出台相应规定,规范经营行为,回应社会关切。
2.准确定义“民宿等住宿服务活动”的概念。鉴于《条例》中对“民宿等住宿服务活动”的范围没有明确界定,且目前对民宿的界定仍然基于为旅游业配套服务,与就医、过境住宿等情形并不完全适应,建议在出台的具体规定中综合考虑,将类似情形一并纳入管理范围。
3.充分发挥业主自治的作用。《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改变物业用途“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一方面“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如何确定缺乏相应标准,另一方面“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发起主体、同意形式、程序、时限等也需要明确细化。建议可以考虑充分发挥业主自治的作用,通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制定业主公约等形式明确小区是否允许开展民宿经营,把矛盾化解在前端。
4.准确划定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建议参考广东省、海南省的规定,准确界定市场监管、住建、卫生、文化旅游、公安等部门的职责,明确民宿申办的程序及要件,真正把民宿等住宿服务管好、发展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