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

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945号

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一、基本情况

我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地方法规最早于1998年制定出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保法》)的修改,先后于2004年6月、2005年5月、2010年7月、2012年5月、2012年11月、2014年9月和2019年9月进行了7次修正(制定),现行有效的《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同时部署启动《野保法》的修改工作,《野保法(修订草案)》于2020年10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二十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鉴于我市《规定》原有内容不符合《决定》有关精神,为加强与上位法的衔接,满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2020年11月,我市启动了《规定》的修订工作,并组织开展了立法前期调研、文本修改,受新冠肺炎疫情和《野保法》修订进程影响,《规定》修订工作尚未完成。2022年12月30日,《野保法》新修订发布后,我局即衔接推进《规定》修订有关工作,该项工作已列入2023年度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预备项目。

二、《规定》修订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制。增加有关禁食野生动物及罚则相关规定,细化明确林业、渔业、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的主要职责、监管责任及联合执法协同配合机制,健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制。二是保障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经费。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明确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经费来源。三是构建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监测机制。明确市、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评估,规定各行政主管部门防控野生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职责。四是构建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机制。从野生动物危害事前防控、事中处置及事后补偿三个方面明确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五是规范野生动物繁育利用活动。按野生动物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优化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行政许可流程,增加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检疫规定。

三、关于亟待修改的主要内容

您建议中“对照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亟待修改的8个主要内容”,我们将逐一对照修改,对“人工繁育‘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采取审批制”“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制定程序”“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经费保障”等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缺乏关于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的规定”“缺乏关于联合执法机制的相关规定”“缺乏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等未完全衔接上位法规定的内容进行补充,从贯彻落实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总体要求、完善符合地方实际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体系、服务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等方面对《规定》内容进行全面细化完善。

四、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衔接《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上位法,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与有关方面一起充分论证修改《规定》条款,抓紧推进《规定》修订后续工作,进一步健全我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地方法规制度,推动全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事业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