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及时修改《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的建议

主办单位:市林业局

建议正文

关于及时修改《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的建议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19年9月26日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以下简称《重庆规定》),其直接上位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已于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从本次修订的内容看,事关野生动物保护的一些重要制度做了重大调整和优化,导致《重庆规定》的相关内容与上位法发生冲突。虽然从法律适用角度看,当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直接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但是,作为地方性法规的《重庆规定》不只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时才被运用,它也是行政机关履行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依据之一,更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野生动物保护义务的指引。因此,为了有效贯彻“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立法精神,充分发挥法规的引导作用、教育作用,确有必要及时对《重庆规定》做出修改。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强化了公共卫生安全与生态安全并重的理念,从立法目的、基本原则、部门职责、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禁止非法猎捕交易、与有关法律衔接、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了修改,健全了管理体制,完善了管理制度,强化了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要求。此次修订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作出规定:一是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二是加强对野生动物的分级分类管理和保护。三是健全执法管理体制及职责。四是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五是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六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对照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庆规定》亟待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缺乏关于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的规定,需要强化对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的全链条监督管理。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强化对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的全链条监督管理。在猎捕环节,规定猎捕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组织,由经专业技能培训合格的人员操作;在交易环节,出售、利用“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取得专用标识,出售“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重庆规定》主要规定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和禁止猎捕野生动物,而对野生动物的运输、交易缺乏全链条的监管措施。

(二)关于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划定。《重庆规定》第四条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存在冲突。《重庆规定》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三)人工繁育“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采取审批制,不符合《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备案制的规定。《重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工繁育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四)增加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生效。本次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一条专门规定了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为此,需要在总结2020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实施效果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在《重庆规定》中细化。

(五)关于野生动物救护范围和收容救护能力建设。《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五条扩大了需要救护的野生动物范围,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对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做出了明确要求,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救护范围只是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未明确救护机构的能力条件。

(六)关于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费用负担。《重庆规定》第十二条的内容是“补偿所需经费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

(七)增加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的规定。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公布。”《重庆规定》第七条规定:“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该规定缺乏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的规定。”

(八)缺乏关于联合执法机制的相关规定。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由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应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为更好落实野生动物保护联合执法机制,《重庆规定》仅规定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履行部门职责,缺乏监管协同治理,建议增加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办理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