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116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关于鉴定人负责制,现行司法鉴定法律政策有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第十条、《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2019年修正)第六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五条,均明确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及重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明确要求,健全鉴定人负责制。
鉴定人负责制就是要求鉴定人对自己所做的鉴定终身负责,既对实施的鉴定过程负责,也对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鉴定人负责制是由司法鉴定专业性质决定的,鉴定意见作为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之一,实质上是一种个人意见,是鉴定人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某个专业问题作出的一种认识和判断。鉴定意见是否客观、科学,取决于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专业判断能力,因此,应当由鉴定人自己负责。为落实鉴定人负责制度,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明确权利义务,独立实施鉴定。我局要求司法鉴定活动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规定,鉴定意见必须以鉴定人个人名义作出,即必须个人署名,个人对鉴定意见负责。鉴定人接受鉴定指派后,检材的提取、保管、检验、甄别等,均由鉴定人根据鉴定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或施加影响,也不得指令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或代替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完成后,鉴定人应当作出鉴定意见,并在鉴定书上签名。对于多人共同鉴定的,仍实行个人负责和独立进行鉴定的原则,鉴定过程中可以互相研究讨论,但每个人都有提出自己的鉴定意见的权利,任何人不能要求别人服从自己的意见,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否定少数人的鉴定意见。对于有不同鉴定意见的,应当在鉴定书中予以注明,并由该鉴定人签名。
二是健全制度机制,规范执业活动。我局先后印发了《重庆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流程指南》《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鉴定执业风险防范有效降低投诉案件发生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对司法鉴定的审查受理、鉴定实施、鉴定时限、文书出具等环节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司法鉴定投诉处理作出具体规定,将鉴定人负责制具体化、规范化,要求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鉴定活动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市高法院制定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管理规定》,建立了对外委托一体化网上管理平台,通过制度化、信息化手段,对鉴定机构选择、鉴定委托、材料提交、鉴定实施等过程进行规范并实现全程留痕,为倒查鉴定人责任提供了支撑。
三是加强执业监管,严格责任追究。我局在司法鉴定行业持续开展专项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活动,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全面评查,近三年总计抽查司法鉴定业务案卷800余件,检查涉及所有鉴定机构、所有登记的鉴定业务类别和大多数鉴定人。同时,严厉查处超范围鉴定、随意退鉴、鉴定程序不规范、故意作虚假鉴定等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行政处罚鉴定机构14件次、鉴定人44人次,行政处理鉴定机构7件次,行业惩戒鉴定机构4件次。
四是规范内部管理,保障职能活动。根据相关规定,侦查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其监督管理由侦查机关自行负责。市检察院通过开展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技术文书评比、鉴定人岗位练兵,组织参加各类专业培训、业务竞赛,精选发布典型案件等措施,不断提高检察机关鉴定人的能力水平、执业素质和责任意识,为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诚如代表所说,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在维护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要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完善与法官、检察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相对应的鉴定人终身负责制。代表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启发,结合代表的建议,我局将继续推进以下工作:
一是着力推进《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修订工作,夯实鉴定人负责制的法制基础,进一步规范鉴定实施程序,强化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二是在鉴定人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中,加强法律义务和职业道德教育,将培训情况纳入鉴定人年度诚信执业评价,使鉴定人自我约束成为自觉,强化鉴定人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是加强登记管理,严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标准,全面实行专家评审,强化执业监管和行业自律,健全淘汰退出机制,清理不符合规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四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公检法部门加强协作,利用信息化平台,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与办案工作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功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