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几点思考

日期:2024年04月02日 来源:重庆人大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其中,决定权是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是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是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行使好决定权,对于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和功效、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正确、有效、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进一步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就必须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结合实际从问题出发,实现权力行使的程序和结果有机统一。

准确把握要求。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根本保证。要自觉把党委决策作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政治依据、行动方向和指导原则,认真贯彻党委的指示和要求,善于通过人大法定程序,把党委的决策意图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要坚持依法行权。要行权合法,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既不能越权、也不能失职;要内容合法,作出决议、决定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得超出法定范围,不得与之相抵触;要程序合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过程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严格依法办事。要坚持服务大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基本原则。要立足本地实际,着眼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围绕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主动履职行权,依法作出决定,推动党委决策的实施、重点工作的落实和民生问题的解决。

科学界定范围。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重大事项”是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中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须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或审查同意以及备案的事项。要准确把握“重大事项”相对动态的特征,坚持从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出发,善于围绕本地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科学合理界定“重大事项”范围,积极主动行权,不断增强决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细化清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据党委确定的重大事项,细化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制度;“一府一委两院”应按照“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要求,梳理出依法应当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目录。要规范程序。按照科学规范、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严格缜密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程序,明确议案的提出、调研、审议、表决、公布、实施和监督等环节,以保证重大事项一旦进入法定程序,能够高效运转,作出合理、可行的决定决议,并最终落实到位。

完善制度保障。加强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健全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的联系和沟通机制,在拟定工作计划、议题选择确定、开展调查研究、形成决定草案等工作时,做到及时请示汇报,积极沟通协调,主动有效对接,争取各方的理解和支持。要完善讨论决定机制。着眼于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健全包括选题征集、调研论证、民主协商、咨询听证、公众参与、表决通过、公布实施等在内的工作机制,探索在讨论审议阶段引入辨论、听证和专家咨询,增强决议决定作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要完善实施反馈机制。探索决定实施机制,规范人大常委会决定作出后的执行程序,建立决议决定向社会公布、执行情况报告和反馈制度,建立健全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满意度测评机制,探索建立对决议决定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机制。

强化跟踪问效。要加强跟踪督查。“一府一委两院”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意见,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适时对“一府一委两院”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开展专项视察等活动,并视情启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推动决定落实。要综合运用职权。要紧密结合、综合运用人大职权,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满意度测评、履职评议等形式,打好监督“组合拳”,加大监督力度,提升监督效果。要凝聚合力共识。要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积极引导代表以调研视察、议案建议等形式参与讨论决定过程、关注决定落实情况;注重依靠社会力量,借助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参与宣传舆论监督,形成工作合力。

 

作者|黄强 (璧山区人大常委会)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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