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评 | 依法有效行使监督权

日期:2024年03月14日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从今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来看,依法行使监督权是其中的突出亮点。依法履行职责是每一个国家机关所遵循和实践的最基本准则,也是宪法法律对其所提出的最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内的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应“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在依法行使监督权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就长期奉行如下原则,即“一不失职,二不越权”。不失职,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勤勉地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监督职权。不越权,则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严格恪守宪法法律所设定的限制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不代替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应当由其行使的职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加强宪法监督。过去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通过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增强宪法的权威性。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所有提请审议的法律案开展合宪性审查,确保依宪立法。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了对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1753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进行主动审查,对公民、组织提出的2878件审查建议逐一研究,并督促制定机关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260多件。

  其次,依法行使多种监督权。2023年,除了特定问题调查、质询、撤职案等非常态监督权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其他监督权都有过相关实践,包括听取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审议“一府两院”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法规备案审查、对国有资产管理及政府债务管理监督。除此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开展了与监督权行使相关的专题调研,并办理大量来信来访。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更加全面地确保“一府一委两院”依照宪法法律履行职责。

  再次,根据具体情况更有针对性地行使监督权。全国人大监督权行使的目的,除了规范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规范行使之外,还在于更妥善地解决国家治理中面临的问题。因此,依法精准地行使监督权显得尤为重要。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实践中不乏其例。一方面,在监督议题选择上,紧扣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包括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情况报告、开展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情况专题调研、听取“一府两院”有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情况的报告等。另一方面,采用不同监督方式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关于批准国务院增发国债和2023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又如,在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和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情况报告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提出了若干具体的对策建议。在备案审查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则选择督促制定机关修改或废止违反上位法的规范性文件。

  最后,完善相关监督立法和加强监督能力建设。在完善立法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底通过了《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初次审议监督法修正草案,致力于拓展监督内容、健全程序机制,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提供更为完善的制度保障。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把监督与立法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和立法修法。在加强监督能力建设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不少创新。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五年规划(2023-2027),为该领域监督工作开展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在预算监督领域,推进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建设,并加强预算工委基层联系点建设,推进国有资产联网监督,探索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人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

  只有依法监督,才是正确监督;也只有依法监督,才能实现有效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的监督答卷提供了充分的证明。

 

作者|林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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