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27号
(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
孙泽均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余亚东、赵丽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延江、皮涛、任晓曼、向城钢、陈皎、易敏、赵明中、殷久阳(按姓名笔划排列)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委员;
孙玉涛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
付永雄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彭英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龙彦林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
刘静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陈聪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重庆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
包颖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
胡玉婷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胡绍娟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陈峰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
陶米玲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
倪静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张慧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
贺付琴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黄明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丁咏梅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
米贤川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徐婷婷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刘曦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
黄飞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
赵翎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重庆环境资源法庭庭长、审判员;
杜丽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刘杰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副庭长;
谭可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刘一亮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卢佳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
二、决定任命
张安疆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
许仁安为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
三、批准任命
彭波为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荣鹏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冉劲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伟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磊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海东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许世兰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璋剑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黄雄为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长江为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周亮为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吴娟为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方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云鹏为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立为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免去
王建东的重庆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李宏鸣的重庆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张翀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陈瑜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张映梅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揭诚渝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向亮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孙玉涛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贺付琴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何洪波的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王勐视的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徐婷婷的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王立新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张越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龙建强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李方、刘海东、乐明旺、赵赤、钟华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王云鹏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陈健、黄健、杨晓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职务;
周一志、谭彦、唐国政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赵锐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员职务;
储再仁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曾军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陈杨李、雷鸣、鄢世荣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职务;
伍仕才的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刘一亮的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五、决定免去
胡明朗的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职务。
六、批准
许创业辞去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陈康辞去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彭波辞去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欧伟辞去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根据《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因机构更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职务,重庆市交通局局长职务,重庆市第一、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副庭长职务自然终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蒋春晓因病去世,其职务自然终止。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