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通过非诉讼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日期:2024年04月01日 来源:重庆人大

  3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条例里有哪些干货,又有哪些亮点?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的制定,为重庆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处长潘登说,该条例突出了源头预防,有利于减少纠纷产生。

  优化“大调解”格局

  推进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

  条例总结吸收了长期以来我市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成功经验,符合我市实际情况、体现矛盾纠纷化解规律、具有地方特点。

  如,以建立健全多方参与、多元化解、协调联动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为目标,通过落实多级主体化解责任,确立了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工作格局;畅通和规范诉求表达、权益保障渠道,统筹优化资源配置,开发建设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多跨协同数字化系统,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作用,对矛盾纠纷实行“一件事”集成、“一站式”解决。

  此外,优化“大调解”格局,鼓励和倡导通过非诉讼的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推进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发挥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化解专业行业领域内矛盾纠纷的作用,创新促进各类调解组织在新形势下全面充分协调发展。

  突出源头预防

  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条例完善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在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工作机制中的各项要求和举措,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舆情反映机制,落实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强调重点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突出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文书等监督形式运用。

  同时,条例规定区县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心理危机干预机制,明确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需求,加强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指导、咨询服务等。

  明确化解途径

  当事人可以通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或者相关数字化应用系统提出矛盾纠纷事项

  条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化解矛盾纠纷,并鼓励当事人就矛盾纠纷可自行协商达成和解,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或者相关数字化应用系统提出矛盾纠纷事项。

  条例还细化和完善了有关单位、组织接到矛盾纠纷事项的分类处置流程和工作要求,明确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体范围,规定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成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鼓励律师调解组织依法参与调解活动,支持公职律师依法参与行政调解工作,鼓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聘担任调解组织调解员。

  

记者|廖灿勇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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