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备案审查条例 这些规范性文件要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日期:2024年04月01日 来源:重庆人大

成渝金融法院、两江新区人民法院、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对专门事项作出的配套规定,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规范性文件被纠正或者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有关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人大街道工委报送备案

 

3月28日,新修订的《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该条例,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工作要求,及时衔接上位法相关规定的重要举措,也是不断适应备案审查实践发展的迫切需要。

强化“有件必备” 增强纠错刚性

本次修订强化了“有件必备”相关制度。条例细化了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的司法规范性文件,除明确市高法院及各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及各检察分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外,还单独列举成渝金融法院、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依照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的配套规定,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健全完善审查机制。条例明确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联合审查等方式开展审查。条例将涉及政治性、合法性、适当性等审查内容整合为审查重点,并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基准研究,推进审查内容标准化、规范化。条例进一步完善统专结合审查机制、审查时限规定、审查终止情形等内容。

增强备案审查纠错刚性。条例衔接落实立法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有关规定,对问题文件的沟通协调纠正机制、审查意见办理要求、人大常委会作出纠正决定的情形等相关规定作了完善。比如: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出书面处理计划,一般应当在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完成处置工作;规范性文件被纠正或者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有关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双重备案审查 推动监督全覆盖

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报送相关政府备案审查,人大常委会是否可以对上述规范性文件开展双重备案审查,是近年来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课题。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是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对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只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属于人大监督对象,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纳入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由此,我市对双重备案审查进行了有益探索。目前,双重备案审查制度创新已纳入市委深改委2024年加快实施的重大改革项目,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了更好发挥地方立法探索性作用,条例对双重备案制度作出规定:一是渐进式拓展。明确“人大常委会将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等所有属于人大常委会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逐步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二是凝聚审查合力。对双重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在审查、处理环节与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所区分,兼顾了政府系统的备案审查机制,有利于凝聚备案审查合力。

数字赋能 提升备案审查质效

按照市委“数字赋能、整体智治”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加速重庆市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备案审查信息系统建设及其拓展应用,有效提升备案审查质效。条例将上述成熟经验做法固化为法规制度,为我市备案审查工作数字化加速变革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

条例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建立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审核、制定、备案、审查等贯穿全过程的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备案审查工作数字化、智能化。

条例明确制定机关应当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入库审核、报送、清理、更新工作,提供准确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信息。制定主体通过各种载体公布或者展示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应当保持内容一致。

此外,条例还作出规定,我市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各类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由市人大常委会汇总后通过备案审查信息系统对外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外的国家机关和组织不得制定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从而倒逼制定机关更加重视文件制发管理,促进全市规范性文件“规范、减量、提质”。

打通备案审查“最后一公里”

立足乡镇、街道机构设置和工作力量实际,结合当前部分地方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等方面形成的阶段性制度成果,条例对乡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开展备案审查作出参照适用的规定,打通备案审查“最后一公里”,形成贯通市、区县、乡镇三级备案审查工作体系,更高水平实现备案审查全覆盖。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制定机关报备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人大街道工委报送备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协同开展对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条例还规定,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对人大街道工委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推动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记者|宋婷婷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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