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5月1日施行
推动矛盾纠纷“一件事”集成、“一站式”解决
《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5月1日施行
3月28日,《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市新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条例着力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在解读时表示,条例总结固化了重庆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经验,从职能职责、纠纷预防、纠纷化解等方面予以规范,特色和亮点突出。
条例以建立健全多方参与、多元化解、协调联动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为目标,通过落实多级主体化解责任,确立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工作格局,切实增强工作合力。如条例规定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协调机制,牵头推动、统筹协调、督导考核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开发建设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多跨协同数字化系统,推动矛盾纠纷“一件事”集成、“一站式”解决。
作为矛盾纠纷非诉讼化解方式的调解,包括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商事调解和行政调解等。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已有法可依,但商事调解、行政调解制度尚不完善。
条例鼓励和倡导通过非诉讼的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并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将行之有效并可长期坚持的做法逐步上升为法规,推进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发挥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化解专业行业领域内矛盾纠纷的作用,创新促进各类调解组织在新形势下全面充分协调发展。
条例还明确,加强与毗邻地区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协作,推进生态环境、金融等领域跨区域执法、司法协作,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合调解组织;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发展,加强本市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平台等建设,优化国际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交流协作机制的发展路径;打造“律师+调解”联动模式,鼓励律师和依法设立的律师调解组织参与调解活动,实现多调联动、多元化解。
记者|王亚同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