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4年04月25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3年9月26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陈彬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01年以来,地方立法条例的颁布施行,对规范和促进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立法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论述,党的二十大、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等对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通过修改地方立法条例贯彻落实。2023年3月,立法法的修改对地方人大修改地方立法条例提出了要求。现行地方立法条例颁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在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开展协同立法、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优化立法工作机制等方面作了一些有益探索,需要将其研究、纳入地方立法规范。在立法规划计划编制、提出议案时间、法规清理结果应用、单行条例批准程序等方面存在一些实际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地方立法条例予以解决。因此,为进一步落实党和国家对地方立法工作的要求,总结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破解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及时修改地方立法条例。

二、修订草案的形成过程

修订工作于2023年3月正式启动,经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研究论证,起草了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其间,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立法法,结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实际,研究贯彻落实举措。二是拟定立法工作方案,收集立法相关资料,研读新修改的立法法,研究起草中的主要问题,确定修改思路和框架。三是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部门,部分政府部门、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各方面的意见研究起草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四是将征求意见稿送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征求意见。五是书面征求“一府一委两院”、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全体市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市司法局的意见。六是赴部分区县进行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专门听取各自治县和部分其他区县的修改意见。

2023年9月21日,经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决定将修订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8章、85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指导思想和原则。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总则部分进行充实完善。一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新时代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对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作了完善(修订草案第三条)。二是完善依宪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丰富相关内容(修订草案第四条)。三是完善民主立法原则,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修订草案第五条)。四是贯彻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增加相关规定(修订草案第七条)。五是适应改革需要,明确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原则(修订草案第八条)。六是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明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修订草案第十条)。

(二)关于立法规划、计划编制。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是提高立法质量、落实人大主导的关键环节。一是完善立法规划、计划的项目种类,增加年度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三款)。二是区分法规立项申请和法规项目建议,规定立项申请、立项论证基本程序,增加年度立法计划三类项目有序递进制度(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三是根据实践需要,明确年度立法计划各类项目不同的目标任务(修订草案第十七条)。四是细化代表议案办理结果、法规清理结果与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工作的衔接程序(修订草案第十八条)。五是为提高年度立法计划的刚性,增加年度立法计划的执行、跟踪、督促制度(修订草案第十九条)。

(三)关于代表大会和常委会立法程序。总结实践经验,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根据实践做法,并与修改后的市人大议事规则相衔接,明确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要组织代表会前研读讨论(修订草案第三十条)。二是优化法规案报送程序,规定:提案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形成议案,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再转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三是为适应紧急性立法工作实际需要,规定“遇有紧急情形的”,法规案可以经一次常委会审议即交付表决(修订草案第四十条第一款)。四是总结实践做法,规定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五是适应常委会工作实际,在不增加常委会审议次数的前提下,增加法规草案隔次表决制度(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四)关于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回应相关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批准程序问题,经与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四个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充分沟通,作出相应修改完善。一是批准决定草案可以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提出修改意见(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二是在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后,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公布前根据批准决定作相应修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三是借鉴法规案隔次表决的经验,规定批准决定草案可以隔次表决(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四是明确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参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起草工作(修订草案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五)关于地方立法工作机制。贯彻党中央精神,依据新修改的立法法,根据实践做法,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一是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固化川渝协同立法做法,规定协同立法机制(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二是细化完善法规清理制度,在法规集中清理基础上,增加常规清理类型,明确清理报告程序,并将清理结果运用与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相衔接(修订草案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三是健全完善区县(自治县)人大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其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修订草案第七十八条)。四是根据实践做法,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地位和作用(修订草案第七十九条)。五是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宣传工作的职责(修订草案第八十条)。六是根据数字重庆建设相关要求,增加立法工作数字化建设相关内容(修订草案第八十一条)。

(六)关于其他修改。一是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规定起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二是依据新修改的立法法,补充法规通过后需要公布的相关立法材料(修订草案第五十八条)。三是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明确市监察委员会可以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解释要求(修订草案第六十三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表述和法规衔接方面的修改完善,并对个别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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