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3年11月28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黎藜
市人大常委会:
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2023年9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立法法,完善地方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总结地方立法实践经验,修改地方立法条例很有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并将修订草案上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组织召开政府部门座谈会和市内外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经2023年11月22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地方立法的作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调整修订草案第十条两款的条文顺序,并对地方立法应当发挥的作用进行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将本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规等多种形式,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二次审议稿第十条)
二、关于代表议案办理结果与立法规划、计划编制的衔接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建议把某项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的,应该直接将该项目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不应再提出立项申请。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此类立法项目应当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但是,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只是建议将某项立法项目列入规划或者计划,未明确调研单位、起草单位以及提案单位,导致没有具体承办单位而无法实质性启动立法工作。因此,有必要保留相关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的规定,并在立项申请中明确调研单位、起草单位和提案单位,以保证立法项目的推进实施和代表议案办理结果的落实。据此,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作了进一步完善。
三、关于法规案的终止审议程序
修订草案第五十条规定了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的终止审议程序。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参照立法法关于法律草案终止审议的程序,对该条进行修改。二次审议稿根据该意见,将该条修改为: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会议议程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必要时,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四、关于其他修改
1.有意见认为,地方立法要主动适应立法法修改的新要求,为推动本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将第三条中的“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修改为“为本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2.有意见认为,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涉及两个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实践中可能由多个部门联合起草,也可能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起草,不应局限于由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部门组织起草。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作了相应修改。
3.有意见认为,应当明确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公布后,条例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也要相应公开。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增加了相关内容。
4.根据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参考立法法,将修订草案第十一条关于协同立法的规定调整至第七章,作为二次审议稿第七十八条,并增加协同立法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相关内容。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