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代拟稿)》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提请审议〈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修订
草案)〉的议案(代拟稿)》的说明
——2023年11月30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黎藜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代拟稿)》(以下简称代拟稿)作如下说明。
2023年11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贯彻了立法法的修改精神和内容,符合本市地方立法工作实际,对加强和改进我市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二次审议稿较好地吸收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决定将修订草案提请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审议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逐条进行了梳理研究,结合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二次审议稿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形成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代拟稿)》,并经2023年11月29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代拟稿对二次审议稿作了如下修改:
一、将二次审议稿第三条中的“为本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修改为“为新时代新征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重庆提供法治保障”。
二、删除二次审议稿第八条中的“本市”。
三、将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修改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建议将有关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的,应当明确起草单位、提案单位或者调研单位,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该类立法项目应当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
“法规清理报告建议修改或者废止相关法规的,应当明确起草单位、提案单位,经主任会议同意后,该类立法项目应当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项目或者预备项目。”
四、将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论证咨询”修改为“应当依法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开展论证咨询”。
五、将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的“有重大争议的条款”修改为“单独表决的条款”。
六、删除二次审议稿第七十一条中的“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七、将二次审议稿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修改为“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
八、将二次审议稿中的“印发”、“发给”统一修改为“发送”。
此外,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本次常委会会议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还将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委托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警备区政治工作局,组织全体市人大代表对修订草案进行集中研读,再次征求代表意见。
代拟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委托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欧顺清向代表大会作说明,并由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根据市人大代表集中研读意见,对修订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代拟稿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