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4年04月25日 来源:重庆人大

关于《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4年1月23日在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欧顺清

 

各位代表: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对提请审议的《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修改地方立法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21年,党中央首次召开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新的要求。按照中央的要求,市委人大工作会议对地方立法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修改地方立法条例,进一步规范地方立法的职权、程序和机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

(二)修改地方立法条例是贯彻新修改的立法法、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2023年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和程序、备案审查制度等作出修改完善。新修改的立法法进一步健全立法体制机制,规范立法活动,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意义,也为地方人大修改好地方立法条例提供了依据。修改地方立法条例,有利于贯彻落实立法法的规定,维护法制统一,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三)修改地方立法条例是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需要。2001年1月,市一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2017年1月,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作了修订,将法规名称修改为“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这部法规的颁布施行,对规范和促进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坚强领导下,不断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在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开展协同立法、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优化立法工作机制等方面作了一些有益探索。同时,在立法规划计划编制、法规清理结果应用、单行条例批准程序等方面也有待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修改地方立法条例,把一些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通过法规固定下来,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对于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订草案的形成过程

市委高度重视地方立法条例修改工作,将其作为2023年市委常委会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修订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并报市委同意,形成了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期间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扎实组织调研起草。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立法法修改重点,深入开展市内外调研,以问题为导向起草形成修订草案初稿。二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网络公开草案文本等形式,充分征集“一府一委两院”、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意见建议,委托西南政法大学组织市内外专家专题论证,多次修改完善。三是认真研究代表意见。先后两次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意见,并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会前集中研读,共收到意见150条,梳理为142条,经认真研究、反复推敲,吸收采纳49条。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8章、86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指导思想和原则。参照立法法,对总则部分进行充实完善。一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新时代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对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作了完善(修订草案第三条)。二是按照依宪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丰富相关内容(修订草案第四条)。三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完善民主立法相关规定(修订草案第五条)。四是贯彻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增加相关规定(修订草案第七条)。五是适应改革需要,明确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原则(修订草案第八条)。六是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增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的规定(修订草案第十条)。

(二)关于立法规划、计划编制。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是落实人大主导、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环节。一是完善立法规划、计划的项目种类,增加年度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四款)。二是区分法规立项申请和立法项目建议,规定立项申请、立项论证基本程序,增加年度立法计划三类项目有序递进制度(修订草案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三是根据实践需要,明确年度立法计划各类项目不同的目标任务(修订草案第十六条)。四是细化代表议案办理结果、法规清理结果与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工作的衔接(修订草案第十七条)。五是为提高年度立法计划的刚性,增加年度立法计划的执行、督促制度(修订草案第十八条)。

(三)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立法程序。总结实践经验,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为进一步听取代表意见,明确法规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二是优化法规案报送程序,规定提案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提出议案(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三是为保证立法质量,规定特殊情况下,法规草案可以隔次表决(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四是为适应紧急性立法工作实际需要,规定遇有紧急情形的,法规案可以经一次常委会审议即交付表决(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四)关于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进一步优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批准程序,作出相应修改完善。一是批准决定草案可以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提出修改意见(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二是在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后,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公布前根据批准决定作相应修改(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三是规定批准决定草案可以隔次表决(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五)关于地方立法工作机制。依据立法法,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一是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固化川渝协同立法做法,规定协同立法机制(修订草案第七十八条)。二是细化法规清理制度,明确清理工作程序,并将清理结果应用与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相衔接(修订草案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三是健全区县(自治县)人大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机制(修订草案第七十九条)。四是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地位和作用(修订草案第八十条)。五是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宣传工作的职责(修订草案第八十一条)。六是根据数字重庆建设相关要求,增加立法工作数字化建设相关内容(修订草案第八十二条)。

(六)关于其他修改。一是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规定起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二是依据立法法,补充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通过后需要公布的相关立法材料(修订草案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三是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明确市监察委员会可以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解释要求(修订草案第六十三条)。

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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