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4年04月25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1月23日在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上

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杨尚隈

 

主席团各位成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按照大会日程安排,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各代表团于1月23日下午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代表们普遍认为,为了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修改我市地方立法条例十分必要。修订草案贯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了立法法的新规定,总结了近年来我市立法工作经验,优化和完善了相关立法程序和机制,有利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和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会议审议,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在前期征求意见、集中研读和审议中所提修改意见得到了较好采纳,修订草案经过反复修改,文本已经成熟,建议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同时,代表们也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1月23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逐条研究,对修订草案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一、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批准后,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批准决定作出相应修改并公告。有代表建议,应当考虑批准决定中无修改意见的情况。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将该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提出修改意见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公布前根据批准决定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作相应修改。”

二、有代表建议,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第八十条关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将该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加强工作指导,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三、有代表建议,进一步斟酌修订草案中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前是否增加“有关”的表述。法制委员会根据该意见对修订草案作了修改完善。

此外,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规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不再提出修订草案修改稿印发会议讨论。因此,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修改意见,形成了《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经本次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修订草案表决稿如获大会通过,建议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草案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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