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3年9月26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应急局副局长 潘光灿
市人大常委会: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加强安全管理,彻底排查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202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自201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现代化新重庆建设的推进,现行条例在安全生产条件保障、风险防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对现行条例予以修订。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列为2023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二、立法过程及主要内容
按照立法工作安排,市应急局在深入调研基础上起草条例送审稿报市政府审查。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和审查规范进行了全面审查和论证:一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二是书面征求了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三是赴上海、江苏、山东、四川等省市以及市内部分区县开展调研,分别召开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座谈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以及区县政府、市级部门、专家学者论证会;四是邀请市人大社会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提前介入指导。在审查论证过程中,共收到意见254条,采纳177条,对未采纳意见作了反馈说明,现各方意见基本达成一致。经反复论证、修改完善,并于2023年9月11日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了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共7章67条,新增25条、修改39条、删除13条,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无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压实监管职责,推进社会共治。一是突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抓总、整体推动安全监管的作用,强化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二是规定政府属地监管、部门行业监管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协助监管的职责任务。三是发挥村居委会的末端助力,加强行业组织、专业机构的技术支撑。四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数字化、标准化建设和政府数字化监管、依标监管的协同推进。五是加强区域协作、执法联动、宣传教育,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社会氛围。
(二)聚焦源头治理,加强风险防控。一是加强超大城市运行风险管理,统筹城市和农村、地上和地下的一体化预防救援能力建设,构建系统化、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二是加大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力度,培育、发展安全产业,提升综合交通枢纽、隧道桥梁、排水防涝设施、燃气设施等抵御事故、安全运行的能力。三是强化安全风险辨识分析、评估控制,加强对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中新型危险源以及高层建筑外立面维护、住宅房屋用途转变等生产生活融合板块的综合管控。四是强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制定我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目录。五是明确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大节假日的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加强隐患排查、应急值守。
(三)强化主体责任,明确单位义务。一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一线岗位从业人员的全链条责任。三是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四是强调生产经营场所的科学规划、布局、设计和建筑物的安全使用,明确公众聚集场所、地下经营场所等特殊场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五是规定安全设备设计、危险作业等的有关安全要求。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修订草案》吸纳了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试点经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对恶意注销予以规制;对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以及暂缓、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形予以明确。
(二)关于标准化建设。《修订草案》强化了我市《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的制定和运用,探索推行以地方标准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的模式,力求以科学合理的标准提升企业管理、政府监管的实效性。
(三)关于法律责任。《修订草案》在地方立法权限内,对部分罚则予以优化,对未按照规定公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设定了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