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
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4年3月28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杨尚隈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24年3月27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市高法院、市司法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24年3月28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表决稿作出如下修改:
一是将第三条中的“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修改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并调整至“遵循下列原则”前。
二是删除第七条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的表述。
三是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推动司法确认、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修改为“依法执行司法确认、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并删除第二款中“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表述。
四是鉴于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对担任调解员的条件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选聘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人民调解员”,修改为“依法选聘人民调解员”。
此外,表决稿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