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4年3月27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副组长 莫恭明
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12月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我市犬只数量不断增加,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犬粪污染环境等现象频频发生,影响了居民生活安宁与社会和谐稳定,成为了老百姓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成为社会治理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2023年12月13日,市委作出决定,要求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切实推动条例的有效执行,以法治化手段规范养犬管理,推进平安重庆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王炯主任多次提出工作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为推动执法检查深入扎实开展,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张鸣任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莫恭明、欧顺清任副组长,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监察司法委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为成员的执法检查组。从2023年12月21日起,执法检查组围绕执法检查方案明确的六方面内容、五方面重点,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察、委托检查、查阅案卷等方式进行。执法检查组分为3个小组,由3名常委会领导带队,分赴渝中、江北、沙坪坝等9个区县实地检查;在南川、铜梁、垫江召开执法检查片区座谈会,听取合川、武隆、云阳等24个区县执法检查情况及养犬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2024年1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执法检查市级汇报会,听取了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贯彻实施条例的相关工作情况汇报。执法检查组汇总梳理了部门汇报、实地检查、委托检查和书面了解等情况,针对重点问题进行了补充调研,与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交换意见,向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监察司法委组成人员征求了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检查报告。
本次执法检查有以下六方面特点:一是积极谋划部署,迅速展开行动。在市委作出有关决定的当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张鸣立即组织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对落实市委常委会决定事项进行研究。2023年12月15日,即形成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方案》。2023年12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执法检查动员会,对全市执法检查工作作出部署,并印发执法检查通知,要求全市38个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同步开展。市人大常委会对生效施行仅半年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执法检查,体现了贯彻市委部署安排的高度自觉和对养犬条例贯彻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二是上下联动发力,形成监督合力。全市38个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积极响应、迅速行动,均于12月28日前全部召开了执法检查动员部署会或下发通知,同步启动了执法检查工作,部分乡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也联动开展了执法检查,使本次执法检查做到覆盖全市,不留死角。比如黔江区等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全区所有乡镇(街道)全部进行检查,做到全覆盖。各区县人大常委会雷厉风行、强化监督、严格斗硬,促进了条例在本辖区有效实施。比如九龙坡区人大常委会采取“人大+检察”叠加监督方式,该区检察院向相关执法部门和街道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1份、开展相关问题磋商2次;忠县人大常委会提前启动,于2023年11月进行执法检查,梳理出15大项审议问题形成清单交由政府办理,截至2024年1月上旬,整改完成率达80%以上。三是突出问题导向,严格对照检查。检查组始终坚持围绕条例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监督,对照法规条文,检查法定职责是否履行、法律责任是否落实、执行效果是否明显,深度检视法规规定的制度体系建设和执行情况。比如涪陵区人大常委会组织6个执法检查暗访小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深入重点区域进行暗访,制作暗查暗访工作专题片,组织执法检查组集中观看,真实掌握条例实施情况。四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养犬管理工作群众关注度高,执法检查组尤其注重听取民意。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及12个区县开展了暗查暗访,各区县(自治县)共计下发调查问卷1.8万余份,收集意见建议2万余条,增强了检查的客观性和广泛性。尊重代表主体地位,邀请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广泛参与检查,充分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比如沙坪坝区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沙坪坝基层立法联系点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中心湾社区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广泛收集代表群众意见。五是坚持边查边改,不断增强监督实效。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梳理反馈,督促责任单位同步进行整改。开展执法检查以来,市公安局及时启动养犬专项整治,严格落实涉犬警情处置犬证必查、违规必罚、流浪必收、严重伤人必送“四必”机制,努力实现“条例知晓率、养犬登记率大幅上升;查出一批违法行为,捕收一批流浪犬只,整治一批问题区域;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涉犬投诉、警情同比明显下降”的工作目标。全市2024年1至2月犬只伤人警情较去年同期下降22.47%,犬吠扰民警情下降1.36%,全市新清理采集犬只信息4.1万余条,养犬登记数量较执法检查前有了较大幅度提升(截至2024年2月增加2.9万只)。六是强化宣传引导,做到检查与普法相结合。在重庆电视台、华龙网等主流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上大力宣传,使本次执法检查成为一次声势浩大的普法过程,积极推动条例的宣传普及,努力营造浓厚的文明养犬氛围。执法检查以来,全市共发放依法文明养犬宣传资料41.5万余份,张贴海报横幅6.3万余张(条),开展主题宣传活动760余次,发送短信提示88.3余万条,并运用农村广播和9300余个微信QQ群、4100余块小区或公共场所LED屏强化依法文明养犬宣传工作。
二、条例的执行情况及成效
自2023年6月条例施行以来,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将条例的贯彻执行作为深化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重庆的重要内容来推进。胡衡华市长对条例执行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分管副市长组织召开专题会议10次,研究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问题。
(一)制度机制加快建立。市级层面建立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12个成员单位组成的重庆市养犬管理工作联席机制,明确了分工,集中会商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公安局组建工作专班明确专人推进工作。全市各区县成立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绝大多数区县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初步形成了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10个区县建成犬只收容留检场所,13个区县联系社会机构对流浪犬进行收容。市农业农村委落实209.12万元采购狂犬病灭活疫苗分发各区县。全市公安机关投入经费350余万元,用于开展养犬管理宣传和配置养犬管理装备。
(二)管理工作日益规范。绝大多数区县划定并公布养犬分区管理具体范围。市公安局制定《重庆市犬只个体识别办法》和《市公安局关于违反〈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指导意见》,市农业农村委、市公安局联合出台《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条例配套制度。市公安局在互联网“警快办”建设养犬管理临时信息系统,通过系统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达6.99万起;在全市909个派出所设立办理养犬登记证窗口,印发《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办理养犬登记的通知》,累计植入电子标识5.15万只、采集鼻纹识别1.01万只,条例施行以来行政审批登记4.92万只,养犬行政审批登记工作正全面铺开。市农业农村委实行集中上门服务和定点服务相结合,2023年为全市犬只注射免费狂犬病疫苗108万余剂次,对经营和运输环节的犬只开展检疫监管,开展编写《犬种识别手册》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全市921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服务,条例实施以来,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20.28万人。
(三)执法工作有序开展。2023年,全市公安机关共出动警力6万余人次,对养犬人或管理者进行法治教育3万余起、责令改正490起,调解涉犬纠纷3859起,捕捉流浪犬1834只。自条例实施至执法检查前,办理违规养犬行政案件1137件。执法检查以来,新捕捉、收容流浪犬650只,查处违规养犬行政案件2145起,责令整改514起,警告和罚款1901余起。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全市宠物诊疗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451家,发现问题125个,下发整改通知书97份,立案查处32件、没收违法所得0.54万元、处罚款7.67万元,关闭清理动物诊疗机构3家,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涉犬经营主体注册登记,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累计对917户涉犬经营主体实施信用惩戒。
(四)宣传引导逐步加强。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委职能部门等通过视频讲堂、开办专题培训班、建立工作指导群等方式加强系统内部培训,提升养犬管理业务能力。市公安局在新华社等主流媒体发布文明养犬新闻通稿25篇次,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帖11篇,制作宣传视频1部,宣传海报2版,印发宣传资料50余万份。市司法局制作普法宣传片和文明养犬专题法治节目。市农业农村委在官网设立政策问答专栏,在线解答群众问题。市城市管理局结合“城管进社区”行动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栏、LED屏等方式开展狂犬病预防健康宣传教育。各区县持续开展文明养犬进社区、进农村、进单位等宣传活动,利用户外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发布文明养犬主题宣传标语、海报和宣传片等。
三、条例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检查情况看,条例实施中出现的一些困难和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一)重视程度不够,法定职责落实有差距
一是基础性制度尚未全部建立。个别区县政府及职能部门对养犬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对照条例第4条,养犬分区管理还未全面落实。由于一些区县城市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大,导致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难以及时划定。从区县的执法检查报告中反映,有4个区县没有划定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范围,有2个区仅在内部划定并未向社会公布。对照条例第5条,区县政府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还未全部建立,有的作用发挥有限。比如有3个区县尚未建立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工作制度,有6个区县联席会议制度发挥作用不好,导致区县统筹解决养犬管理工作重大问题效果不佳。
二是协作配合不够顺畅。检查中发现,对照条例第3、5、7条,属地属事责任还没有真正压实,普遍存在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充分、工作对接不及时、联合执法少、监管有空白等现象;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网格员作用发挥还比较有限;物业服务企业、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发挥作用不足,对在小区、公共场所的常见性、多发性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不够,很多小区并未开展条例的宣传或者养犬登记指导服务工作,整体上还没有形成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的联合共治局面。
三是履行职责不够到位。对照条例第5条,一些街道和乡镇尚未建立起常态化工作机制,缺乏相应的人员和必备的装备,在履行控制和处置流浪犬职责上存在不足。有的基层干部对处理流浪犬工作不专业,认为处理起来安全风险较高,且极易造成舆情,履职积极性不高。检查中发现,一些农贸市场、水果市场、建筑工地、街头巷尾、公园角落仍时常有流浪犬出没,一些犬只饲养人对犬只进行散养放养,也加大了执法难度。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先后对一农贸市场暗访6次,均存在数只未栓养的犬只在街道上随意走动的问题,多次反馈后整改方见成效。
对照条例第6条,一些职能部门针对发现问题线索开展整治和处罚的自觉性不强、主动履职不够,发现不规范不文明养犬行为或涉犬案事件主要来源于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对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登记的养犬人,提醒重新登记不够;在处理涉犬警情时,对养犬人或管理人处以责令整改的,对其整改情况跟踪监督力度不够。
对照条例第29、30、32条,有的部门对售卖犬只的饲养场(户)、犬只经营市场的监管还不够到位,对犬只销售、诊疗等业态监管还不够有力,对互联网销售、宠物殡葬等新业态,缺乏监管。从涉犬引发的纠纷来看,涉犬买卖纠纷仍占不小比例。
(二)养犬底数不清,养犬管理工作基础不牢
一是全市养犬数量不明。对照条例第15、17条,检查中发现,普遍存在公安机关的摸排数据和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免疫犬只数据不一致的情况,由于统计口径、来源不一致,以及条例实施前未规定对农村地区犬只进行登记等原因,导致我市饲养犬只的实际数量不明。公安机关通常以录入信息、“一标三实”数据采集等掌握犬只数据。农业农村部门通常以开展“春防”、“秋防”的数据进行统计,但有的存在同一犬只重复统计的问题,有的存在简单以疫苗下发数为接种数据统计的问题,同时还存在遗漏自费免疫数据的问题。有的区县在检查中发现,部分宠物医院对犬只免疫、植入芯片的情况登记比较混乱,台账登记信息不全、不准现象较普遍。此外,流浪犬、烈性犬管理情况复杂,数据也难以掌握。
二是数字化管理系统建设滞后。高效便捷的数字管理系统,对于提升养犬登记率尤为重要。对照条例第20条,虽然公安机关建立了养犬管理临时信息系统,但审核通过率不高。群众普遍对办理流程不了解,普遍反映临时系统办理登记便捷度有待提升。临时系统仅能实现办理养犬登记、内部管理信息查询、统计等基础功能,没有设置违法行为记录、犬只销售信息溯源等功能,尚未实现“一件事”全流程闭环管理。实践中乡镇采用市农业农村委“畜牧云”系统对犬只免疫进行登记,而动物医院对犬只免疫实行纸质登记,且格式不一。公安与农业农村两个部门之间信息壁垒仍未打通。
三是养犬登记率较低。普遍存在“强制免疫多,依规办证少”的现象,从农业农村部门近三年的免疫数据来看,农村及城市进行强制免疫的犬只约108-120万只左右,而市公安局目前登记犬类21.06万只,条例施行后新增审批登记4.92万只。执法检查前,公安机关对养犬未登记行为处罚较少,很多养犬人依法养犬意识不强、登记意愿不足、对植入电子标识有所顾虑、又担心需缴纳费用等,同时目前的养犬登记程序亟待优化,造成养犬人对养犬登记积极性不高。比如,有的区县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群众认为申请登记、获取电子标识、犬牌办理程序不便捷的占43.3%。从已经登记的情况看,由于养犬人养犬意识的差异,重点管理区登记比例较高,一般管理区登记比例较低,有的区县检查发现重点管理区域登记率不足70%,一般管理区域登记率不足2%,养犬登记工作任重道远。
(三)宣传教育不够广泛深入,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社会意识不强
对照条例第24、25、26条,各区县普遍反映,部分养犬人文明养犬意识不强、对狂犬病的危害认识不足、遵纪守法意识较薄弱,对政府职能部门与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处罚还有抵触情绪。养犬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携犬进入禁止区域、无证饲养犬只、犬吠扰民、随意丢弃犬只等现象仍较为普遍,依法、规范、文明养犬的公序良俗尚未完全形成。近3年来,全市累计报告狂犬病病例9例,死亡9人;累计报告一犬伤多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4起,累计波及人数82人;累计开展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90.3万人,共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90.1万人、381.7万剂次。群众对条例的知晓度仍然不高,在重点场所开展宣传的频次不足,宣传重点不突出、效果不佳,部分养犬人和群众对养犬行为规范、禁养犬只种类等内容不了解。个别区县2024年以来宣传力度有所减弱,宣传的持续性不足。在农村地区,普遍不知道养犬需要登记或认为没必要登记,有的甚至不知道要免疫。比如有的区县调查问卷显示,调查对象对条例施行时间及相关规定了解和非常了解的占61.17%,不了解的占38.83%;养犬人知道要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的占40.52%,不知道的占59.48%;养犬人知道犬只要强制免疫的占57.75%,不知道的占42.25%。
(四)执法力度不强,条例执行效果不佳
对照条例第六章,执法的规范化水平有待提升,执法力度有待加强。一是处罚数量少。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发现,因为条例实施时间较短,各区县相关职能部门对违规养犬行为多以柔性执法为主,所以进行行政处罚数量较少,处罚决定书几乎都是在执法检查开展后开具的。检查发现,有的区县在执法检查前,未进行1件行政处罚;有的区县所有的行政处罚都集中在12月底。二是执法刚性不足。从处罚的种类看,绝大多数行为是不系犬绳或不佩戴犬牌;处罚的类型大部分为责令整改,造成违法养犬成本过低、震慑力不强。全市公安机关2023年查处涉犬行政案件612件,其中责令整改490件(占80.07%)、警告和罚款122件(占19.93%)。对照限养、禁养规定,区县执法检查普遍反映,严格执法不多,重点管控区内一户多犬、一人多犬、饲养烈性犬的现象仍然存在。比如,检查时发现,在主城区一宠物交易市场仍有烈性犬、攻击性犬贩卖;在个别区县检查时发现,一居民家中仍饲养犬只6条。三是执法水平有待提高。检查发现有的区县个别部门、个别执法人员对条例的规定掌握不清楚,部分执法人员对专业知识钻研不深,影响了执法水平。检查行政处罚案卷发现,个别派出所存在执法文书不规范、运用法律依据不准确的问题。比如个别执法人员对犬只的品种辨识不清,对犬只是否属于烈性犬、是否具有攻击性不了解;个别执法人员不清楚重点管理区限养犬只数量等。四是执法难度较大。犬类活动流动性大,养犬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上班之前和下班之后,导致查处违法行为“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如针对犬吠扰民问题,执法人员难以有效取证,有的养犬人制止犬吠缺乏有效办法,导致群众反映的问题难以解决。
(五)保障措施落实不够,相关管理工作开展困难
一是人员和经费支撑不够有力。对照条例第5条,有10个区县反映,区县政府对养犬管理工作经费保障不够,导致管理工作的人、财、物均较为匮乏。个别区县公安局负责养犬管理的警力不足、人员调整频繁。个别街道和乡镇专职负责犬只和家禽家畜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作经费不足,影响了在农村地区进行春秋防疫的狂犬病疫苗强制免疫工作。比如据市农业农村委有关调研数据显示,机构改革后全市专业从事动物疫病的基层防控人员减少3488人、减幅达68%,现有的乡镇动物防疫队伍普遍存在“文化程度低、专业技术职称低、老龄化程度高”的现象,抽样调查的950个乡镇3876人中,50岁以上的占58.23%,专科及以下学历的占75.34%,高级及以上职称仅占11.46%。个别区县检查发现,县政府对养犬管理工作经费投入不足,部分乡镇没有经费购买社会化服务进行狂犬病疫苗接种,村级防疫员待遇偏低、风险较大,工作积极性不高。
二是便民措施不够完备。对照条例第8、26、27条,对违法或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投诉的渠道不畅。目前,没有专门的投诉举报途径,群众一般通过110报警电话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发挥不畅。一方面增加了非警情的报案数量,另一方面对违法或不文明养犬行为处理效果不佳。有群众反映,针对住所附近有流浪犬的情况,多次打政务服务热线未得到有效解决。
对照条例第19条,群众普遍反映养犬登记程序不够便捷。虽然目前在“线上线下”都能进行养犬登记申请,但是养犬人需先到宠物免疫机构对犬只进行免疫,再申请登记,审核通过后还需到派出所申请领取犬牌,尚未实现“一件事一次办”。尤其是老年人群体更存在“线下前往固定办证窗口不方便,线上手续多、上传资料复杂,操作不简约”等问题。条例第19条规定“可以通过邮寄犬牌等方式为养犬人提供便利”,区县公安机关尚未全面开展该项工作,造成全市犬牌发放数量远少于登记数量,犬牌佩戴率极低。
三是犬尸无害化处理工作亟待加强。对照条例第27条,虽然全市现有6处动物无害化处理场(荣昌、永川、开州、忠县、垫江、黔江),但其主要处理病死家禽家畜,集中处理病死犬只费用较高,此项工作至今未开展。部分区县尚无犬只尸体暂存点,集中无害化处理收运设施设备欠缺。目前,合川等部分区县正在建设犬只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但全市总体数量不多。有的养犬人通过私人小型宠物殡葬服务机构处理犬尸,其技术简单、收费较高,相关部门尚未对这类市场主体开展监管,也存在市民环保投诉较多的问题。存在群众不按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掩埋或焚烧犬尸的情况,违法丢弃犬尸的情况,有一定的疫病传染风险。
四是犬只收容留检开展困难。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资源不足,对照条例第33条,目前,全市仅10个区县设立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执法没收、流浪犬收容等管理需要。没有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区县,大多通过协调宠物店、联系动物保护组织、购买社会服务(约1400元/只)等方式收容流浪犬。除收取有关区县犬只收容费用外,民间收容机构的经费均靠自筹,情况复杂,政府尚未对其进行规范管理,鼓励支持不足。对照条例第34条,因为多数流浪犬难以核查养犬人信息,所以认领数量极少,加之收容后续处置不畅,造成一些留检场所犬只数量越来越多。据相关统计,全市目前有民间动物收容场所10余个,管理水平参差不一,最大的两家分别收养流浪犬3500余只和2000余只。
四、有关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强化除险固安工作导向,站在推进平安重庆建设、着力打造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西部先行区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市政府要将养犬管理工作作为全面依法治市的重要内容,纳入基层社会治理考核范畴,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推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划定、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分区管理范围。建立健全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完善定期通报、定期例会、联合执法等机制,督促职能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街道、乡镇政府要落实组织协调村(居)委员会履行流浪犬控制和处置职责,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各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强化协作配合,通过常态化监管和集中联合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售卖、免疫、饲养、登记、诊疗、收容等全流程闭环监管链条。建立部门、乡镇街道、社区、网格、物业全方位监管的工作格局,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管理模式,层层压实责任。尤其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切实履行劝阻和制止违法或不文明养犬行为的义务,大力开展条例宣传,协助做好养犬登记办证等工作。
(二)加强数字智治,夯实管理工作基础
针对目前犬只底数不清、情况不明问题,各区县要充分整合和优化基层管理力量,发挥基层治理体系优势,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全面摸清本辖区内犬只的饲养情况,尤其是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情况。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结合“一标三实”采集入户调查及日常工作,通过宣传、走访、群众反映、警情溯源等手段,最大限度采集犬只数量、种类等养犬信息。加快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尽快打通信息壁垒,实现“畜牧云”等系统与“警快办”系统联通信息共享,推进犬只免疫、犬只个体识别、养犬(变更、注销)登记、销售犬只来源和去向记录、收容留检、犬尸无害化处理、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等信息数据联网和“一件事”应用开发,多跨协同提升数字化管理效能。严格落实养犬登记制度、优化犬只个体识别办法、优化养犬登记程序,大力开展犬只芯片接种等生物识别技术的宣传,消除养犬人的顾虑。对条例实施前已经为犬只登记的养犬人,主动提醒其重新登记,努力提升犬只登记率。
(三)加大宣传普及力度,引导形成良好养犬习惯和氛围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将养犬管理条例纳入普法工作重点内容,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进一步结合自身职能,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持之以恒开展形式多样的养犬普法活动。要针对重点人群开展宣传,一方面要强化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进一步加大对条例和有关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力度,切实提升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另一方面要重点针对养犬人群、买犬人群开展宣传,引导养犬人自觉执行养犬登记制度,提升特定人群的依法文明养犬意识。要在重点场所开展宣传,以犬只售卖、诊疗、理容场所,小区、商场、广场、公园等涉犬警情突出地方为重点,组织各方力量,常态化开展条例和文明养犬知识宣传。要围绕重点内容开展宣传,把养犬行为规范、登记程序等条例中的主要规定和要求,以短视频、公益短片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广泛高频次的宣传,推广养犬管理先进经验;要加大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公开曝光力度,大力开展以案说法精准宣传,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形成依法文明养犬氛围。
(四)严格规范执法,有力有效遏制违规养犬行为
继续扎实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结合110警情、12345市民服务热线,重点整治涉犬警情突出的场所,严格落实禁养限养制度,在广泛宣传劝导的基础上,依法规范烈性犬、攻击性犬饲养或携带行为,从严查处违规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等严重违法养犬行为。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情形,严格落实处置机制。在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定期开展巡查。大力开展流浪犬只收容留检工作,防止流浪犬伤人。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防疫人员对犬只个体识别技术和养犬登记的培训,助推养犬登记工作。严格落实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进一步做好犬只狂犬病免疫、检测工作,统一免疫证明样式,规范免疫证明发放;进一步做好犬只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的监管;尽快制定公布《犬种识别手册》,为犬只登记、执法提供依据。依职责对涉犬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售卖犬只的经营性场所和街头贩卖行为,开展联合执法,对违规售卖犬只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强化工作保障,形成养犬管理工作合力
落实条例规定,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为开展执法整治、收容管理等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落实养犬管理专门力量,完善养犬管理软硬件建设。优化便民措施,进一步提高养犬管理的服务质量、创新管理服务手段,满足市民对规范养犬、文明养犬的期待。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畅通投诉渠道,对市民反映的涉犬投诉,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市场监管等部门,都要依职责妥善处理。开展犬牌邮寄等便民服务,主动为审核通过的养犬人发放犬牌。优化动物尸体暂存点的配置,加强对宠物殡葬等新兴行业的规范和监管等,为群众处理犬尸提供方便。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盘活闲置资源等方式,多措并举深入开展犬只收容工作。有关部门要拿出措施,支持和规范动物保护组织或个人开展依法收容、领养犬只等活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