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重庆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重庆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一审,现将草案文本全文发送,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8月30日前寄送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或者发送邮件至cqrdfzgw@163.com。

我们将认真研究所收到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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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

(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创新社会治理,提升公共服务便利化水平,推动实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定义)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是指以社会保障卡作为载体,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领域实现居民服务一卡通用。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第三条(基本原则)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的服务管理应当遵循统筹推进、便民高效、开放融合、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推进机制。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医保、大数据发展、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工作机构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的经办服务以及服务网点的设置、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金融机构职责)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服务和管理,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数字化建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加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数字化建设,推进数据共享、场景应用和业务协同,实现社会保障卡及其关联业务数据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相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提供信息对接和业务数据支持。

第八条(社会保障卡定位)国家和本市确定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的公共服务领域,有关部门不再发放功能类似或者重复的民生服务卡、证、电子二维码。国家或者本市另有发卡(码)要求的,推进与社会保障卡融合使用。

第九条(应用场景一: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可以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作为办理公共服务、政务服务等事项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条(应用场景二:人社领域)持卡人凭社会保障卡可以办理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才人事、劳动关系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

第十一条(应用场景三:医疗医保)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可以办理挂号就医、医保费用结算等医疗健康与医疗保障业务。

第十二条(应用场景四:交通文旅)持卡人可以持加载交通服务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持卡人可以凭社会保障卡享受公共图书馆入馆阅览、公共博物馆入馆参观等便利服务。

持卡人可以按照规定凭社会保障卡享受旅游景区入园游览等便利服务。

第十三条(应用场景五:资金发放)本市推进社会保险待遇、国家奖助学金等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支持农民工工资、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待遇、个人所得税退税款、农业保险赔款、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等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相关部门新开设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采用社会保障卡发放,逐步实现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发放各类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拓展应用)鼓励区县(自治县)创新和拓展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领域、应用事项。

鼓励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依托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功能,为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提供优惠及便利服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托社会保障卡的基本功能,开发、融合其他便民服务,促进线上线下跨领域、跨行业集成应用。

第十五条(事项清单编制)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动态调整。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事项清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十六条(便民利民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条件、办理网点、服务流程、办理时限等事项,方便公众快捷办理各类涉卡事务;能通过互联网办理的业务,应当提供互联网办理渠道。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场所应当配置社会保障卡读写、扫码终端等服务设施,并简化应用流程,为持卡人提供便利服务。鼓励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场所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十七条(安全防护)本市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安全防护体系。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线上线下业务安全管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的必要措施,加强风险监测,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做好相关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工作;对在服务管理中获取的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数据,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不得违法使用或者泄露。

第十八条(川渝协同之一)本市推进与四川省建立川渝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协同工作机制,共同研究相关重大事项,完善各领域配套措施、统一应用场景,促进跨区域业务协同,实现社会保障卡互认互通。

本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与四川省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同推进区域内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创新拓展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领域、应用事项。

第十九条(川渝协同之二)川渝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协同应用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川渝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协同应用事项清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条(川渝协同之三)本市会同四川省推进川渝一卡通数据共享共用,共同构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安全防护体系,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跨省通用)本市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作协作,推动社会保障卡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领域实现跨省通用。

第二十二条(加强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介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政策措施、应用场景和使用方式等的宣传,引导持卡人和相关单位积极、规范使用社会保障卡,营造良好的用卡环境。

第二十三条(社会监督)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公开投诉电话,开设网上投诉通道,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持卡人法律责任)非法出借、转让本人社会保障卡,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相关单位法律责任)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推诿、拒绝接受使用社会保障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或者存在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

2024-08-01 重庆人大 法规意见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