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探索 拓展川渝协同立法广度深度
深化探索 拓展川渝协同立法广度深度
付子堂——重庆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近年来,川渝两省市人大围绕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开展了系列富有成效的协同立法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区域协同立法”作出了部署,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总结川渝协同立法工作经验,借鉴兄弟省市协同立法有益做法,谋划新的工作举措,有利于推动川渝协同立法工作取得更好成效。

 

川渝协同立法的探索实践

自2020年以来,川渝两省市人大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铁路安全管理、川剧保护传承、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法律援助、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等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协同立法工作。主要采用两种立法模式:一是共同出台条例或决定的立法模式。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川剧保护传承条例、关于高竹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法律援助条例、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均采用此模式。在6个项目立法过程中,川渝人大法制工作机构紧密合作,反复协调沟通,互学互鉴,共同研究需要协同立法解决的矛盾焦点问题,在文本内容方面基本保持一致,或采用专章方式规定协同立法内容。二是“条例+决定”的立法模式。如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即采用此模式,“条例+决定”的立法模式是根据两地各自实际情况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进行的。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采用“条例”的形式,其中专章规定区域协作,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则采取“决定”方式与四川的专章进行配合衔接,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共标、共建、共治、共管等协同机制,共同推进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

7件协同立法项目为川渝两省市人大持续高质量开展协同立法工作积累了有益经验。一是坚持紧扣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优选协同立法项目。例如,关于高竹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就是为了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推动川渝毗邻地区一体化发展而开展的立法实践。二是坚持人大主导,形成工作合力。两省市人大建立了协同立法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每年定期召开省级人大常委会层面的联席会议,共同商议确定立法方面重要工作事项。两省市人大法制工作机构也通过召开工作座谈会、开展联合调研等方式,针对立法项目的协商、起草、推进、成果应用等,加强沟通协商,充分凝聚共识,努力实现同步起草、同步提请审议、同步通过实施。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有效解决确需立法解决的共性问题。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对立法实践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特别是重大制度设计方面的共性问题,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共同商议建立相对统一、相互衔接的法规制度,合力破解区域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例如,在川剧保护传承条例立法过程中,针对川剧人才缺乏的共性问题,两省市人大广泛征求意见,将川剧人才培养、引进、保障机制纳入条例内容,强化川剧保护传承务实举措。

 

外省市区域协同立法的经验做法

201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人大积极响应,分别从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层面建立立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门研究协同立法有关问题。此后,在健全立法工作制度机制方面,陆续出台《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的若干意见》《京津冀人大法制工作机构联系办法》等制度。

在立法项目推动实践方面,京津冀三地协同研究、联合攻关、共同推进,分别制定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分别审议通过授权保障冬奥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

上海、江苏、安徽、浙江人大早在2014年就围绕长三角经济社会发展探索开展立法协作,定期召开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法制工作机构也定期召开立法协作会,围绕区域发展大局有序探索实践协同立法。在健全立法工作制度机制方面,陆续出台《沪苏浙皖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制度》《关于深化长三角地区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协同的协议》。

在立法项目推动实践方面,长三角三省一市先后分别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沪苏浙皖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决定》,浙苏沪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苏浙皖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沪苏浙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京津冀、长三角等地探索区域协同立法较早,先行先试累积了一定经验,应为川渝协同立法所鉴。主要有三点启示:一是始终紧扣中央战略决策部署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坚持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提高政治站位,着眼于以法治方式和法治力量保障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持续关注区域发展重点,加强跨区域立法研究,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二是创造性发挥地方人大在协同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在坚持国家法治统一的大前提下,依照地方立法权限和程序,协同开展法规制度设计以及立法工作机制建设。尤其在立法选项及解决重大问题方面,坚持人大精准选题、联合攻关,借智借力、凝聚共识,带动立法各环节整体推进。三是统筹兼顾协同各方共同需求与本地特色。在开展协同立法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求同存异,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现行管理体制机制等地区化、差异化因素,不简单地搞立法“一刀切”,“求大同、存小异”。

 

深化川渝协同立法的对策建议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是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旨在通过重庆、成都双核引领,区域联动,带动成渝地区统筹协同发展,推动成渝地区形成有实力、有特色的双城经济圈,打造带动全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新的动力源。持续深化川渝协同立法,强化成渝地区高质量发展立法保障,是川渝两省市人大共同的使命。如何进一步优化川渝协同立法的路径选择、模式选择、机制选择、方式选择、项目选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坚持党对协同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立法是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打造新时代西部大开发重要战略支点、内陆开放综合枢纽,助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均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全局和长远发展谋划的重大战略。坚持党对川渝协同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就是要围绕党中央对成渝地区作出的战略定位和重大决策部署来推动立法工作,更加注重从全局谋划一域、以一域服务全局,与时代同脉搏,与改革同频率,与实践同发展,优选协同立法项目。针对协同立法实践中的法规立项、涉及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两省市党委请示报告,紧紧依靠党委的坚强领导,有效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坚持维护宪法权威和国家法治统一。开展川渝协同立法,既要讲求实效,又要严格依法,即使创造性开展协同立法,也应当坚持在法定权限和程序内推进,维护宪法权威和国家法治统一。梳理各地协同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协同立法一方主导起草,另一方密切配合,协助修改完善法规草案;二是协同立法各方联合起草法规草案,按分工安排协作推进;三是协同立法各方商定基本原则及需要协同的主要制度,然后各自起草完成有一定差异性的法规。前两种模式要求各方立法进度原则趋同,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做到立法工作同步的,应及时沟通协调,为法规施行预留时间;后一种模式对立法进度、审议通过时间并不要求必须同步。对于法规草案的体裁和体例结构,可以通篇协同,可以确定专章协同,也可以设置专门条款作指引性协同。然而,无论是采取哪种协同立法模式,均必须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严格依据立法权限并遵循立法程序规定。

坚持常态化推进川渝协同立法项目。开展川渝协同立法应立足两省市发展实际,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的统一,以法规立项研究论证为重点,逐步实现协同立法的需求对接、项目对接、效果对接,总体实现立法供需平衡、协调一致,进而循序渐进优化两省市地方性法规结构。未来,两省市人大要紧紧围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明确的9大方面34个细分领域,如合力建设现代基础设施网络、协同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共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等,长远谋划、深入思考、系统研究、扎实论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的领域,适时提出可以协同推进的立法项目,做好项目储备,逐步形成“立法规划审议项目或调研项目—立法计划预备项目—立法计划审议项目”的滚动化、阶梯式工作推进格局,尽量做到每年度都有协同立法审议项目。

坚持健全完善协同立法制度机制。健全完善协同立法制度机制应当包括:进一步深化川渝两省市人大常委会之间的长效联席机制,构建法规起草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优化法制工作机构之间的组织推动方式,具体涉及立法计划对接、立法项目协作、立法资源共享、法规协同清理、法规监督实施等内容。要深入开展川渝协同立法理论研究,围绕模式创新、机制完善、方式优化等问题深化研究,逐步探索完善协同立法依据,统一立法技术和标准,着力打造区域协同立法样板和精品。还可建立川渝协同立法咨询专家智库,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的作用,广泛开展两省市立法业务交流、理论研讨,尤其针对区域协同立法重大理论问题进行研究,适时分享立法工作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进一步加强川渝协同立法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优化选点布局,广泛征求协同区域内群众和企业“原汁原味”的立法建议。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

2024-10-23 重庆人大 法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