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4年10月28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

暴力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7月29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黎藜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4年5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制定办法很有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送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针对完善家庭暴力范围、人身保护令等方面,赴巴南区开展调研;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社会委、市妇联,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4年7月18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家庭暴力范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梳理研究家庭暴力的范围,同时将冷暴力纳入其中。法制委员会会同市人大社会委研究后认为,目前家庭暴力的范围系按照反家庭暴力法释义中明确的家庭暴力四种类型确定和细化,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此外,冷暴力在法律层面尚无明确的界定,实践中也难以认定,相关单位无法作出对应的处置。本办法属于实施性地方立法,对于家庭暴力范围的界定应当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因此,二次审议稿未将冷暴力纳入家庭暴力范围,同时对部分表述作了调整。

二、关于首接责任制

有意见认为,关于家庭暴力处置首接责任制的规定不够清晰,难以形成闭环,建议进一步研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作了如下修改:在第一款增加“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进行受理、跟进和转介”等内容。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接受转介的单位应当妥善处置家庭暴力案件,并及时向首接责任单位反馈处置情况。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范围的,由首接责任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

三、其他修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二次审议稿还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在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对幼儿园和中小学阶段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进行了细化,增加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的相关内容。

二是在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中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作为心理辅导的对象。

三是二次审议稿删去了第三十条第四款和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并依法配合提供相关案件材料及证据”等涉及刑事责任和诉讼证据制度的表述。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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