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于2024年7月18日召开第十次全体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川渝高竹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决定》草案起草论证过程
制定《关于川渝高竹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是川渝两省市人大常委会协同立法项目。川渝两省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2023年,将制定决定列为立法计划预备项目,2024年列为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制定决定列为立法计划预备项目以来,川渝两省市人大常委会、人大专工委、政府相关部门各个层面多次开展协同立法调研、论证工作,听取相关职能部门、广安市人大常委会、渝北区人大常委会和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的意见建议,统一认识,明确立法原则和《决定》草案主要内容。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多次听取立法工作情况汇报,并就《决定》草案规范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市人大财经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决定》草案起草、调研、论证工作。《决定》草案初稿形成后,在川渝两省市政府部门、人大专工委分别调研、论证基础上,多次协同论证修改,形成《决定》草案送审稿。《决定》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庆四川党政联席会议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市人大财经委进一步开展了调研论证,召开了立法专家论证会议,书面征求了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相关政府部门、渝北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与四川省人大经济委员会进行了沟通,对《决定》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形成共识。
二、对《决定》草案的原则性意见
川渝高竹新区是重庆市四川省两地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的要求,探索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合作共建区域发展功能平台而建设的全国首个跨省域共建新区。市人大财经委审议认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协同立法,制定法规性决定,明确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的主体地位和主要职责、有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职责,在项目建设、产业发展、财税统计、人才机制、政务服务、行政执法等方面加强政策协同,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川渝高竹新区建设发展,有利于探索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有利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决定》草案与四川省的草案在框架结构、制度设计、主要内容上基本保持一致,其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学习借鉴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等立法经验,符合川渝高竹新区管理实际。《决定》草案较为成熟,建议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三、对《决定》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一)在序言“规范、保障和促进川渝高竹新区开发建设”前增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战略部署”表述,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后增加“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表述,并将“川渝高竹新区是重庆市、四川省共同建设的跨省域新区,是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试验区”调整至第十六条。
(二)将第一条第一款中“根据川渝高竹新区功能定位和建设目标,依法有序推进规划建设管理和改革创新发展。”修改为“根据川渝高竹新区功能布局和发展定位,有序推进新区高质量发展”,在第二款后增加“具体权限划分由重庆市与四川省共同确定。”
(三)在第二条第一款后增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明确规定不能授权或者委托的事项除外”,第二款后增加“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建议将第三条第二款中“接受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的统筹协调,探索一体化运行机制”修改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上述机构的统筹协调,共同探索一体化运行机制”。
(五)将第四条第一款中“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修改为“按规定报批后统一组织实施”。
(六)依据土地管理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建议将第五条“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依法负责川渝高竹新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等工作”中的“依法负责”修改为“依法开展”。
(七)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重庆市有关部门、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通过互派干部挂职锻炼等方式,支持川渝高竹新区的人才交流和使用。”
(八)将第十一条中“制度体系”修改为“制度规范”。
(九)将第十三条中“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修改为“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十)将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重庆市会同四川省”修改为“重庆市与四川省”。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