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乡镇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决定》已于2024年11月28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区县乡镇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
票决制的决定
(2024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市委六届六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制度载体作用,推动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
本市区县、乡镇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提出、审议、票决、实施、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决定。
本决定所称的民生实事项目,是指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由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基础上提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投票决定,交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民生类公共项目。
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坚持守正创新、务实惠民。
确定和实施民生实事项目,应当切合实际,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体现普惠性、基础性、公益性。
三、区县、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工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启动下一年度的项目征集工作。征集民生实事项目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公告栏等发布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公告,广泛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并充分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等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公开征集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区县、乡镇应当逐步建立民生实事项目常态化征集机制。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主动参与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工作,通过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进代表之家(站、点)等方式收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结合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吸纳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建议和意见,有条件的可以建立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储备库。
四、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方面提出的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应当组织逐项筛选、论证,统筹考虑人民群众意愿、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民生实事初步候选项目。不具备实施条件或者可能增加群众负担和政府债务风险的,不得列为初步候选项目。上一级已经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一般不列为本级初步候选项目。
五、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初步候选项目送本级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报送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围绕初步候选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财政保障能力等方面进行审议。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审议意见和本级人大代表的意见,经集体讨论研究并报同级党委同意后,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在举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及项目内容、资金保障、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等具体情况发送给本级人大代表。
六、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在每年年初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就本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及其确定过程和具体情况、上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报告并作出说明。
各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在听取报告和说明后,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进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大会主席团会议听取人大代表审议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情况的汇报,根据人大代表提出的审议意见,可以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具体内容作相应修改完善,确定正式候选项目。
七、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大会主席团将民生实事正式候选项目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差额票决,差额比例不低于应选项目数量的五分之一。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制定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投票表决具体办法,举行会议时要明确民生实事项目应选数量、候选项目差额数、项目确定和公布方式等内容。
八、大会票决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由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九、民生实事项目确定后,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计划应当明确责任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时限、资金安排、保障措施、监督检查等内容,并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实施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民生实事项目一般应当在当年度内实施完成,确需跨年度实施的,应当明确年度阶段性目标,并在实施完成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在实施民生实事项目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原因,需要对有关民生实事项目作重大调整或者暂缓、终止实施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同意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十、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和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制度,主动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实施情况,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需要,民生实事项目绩效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并邀请相关群体参与。
十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通过调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等方式,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实施民生实事项目。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创新方式方法,实现对民生实事项目全过程闭环监督。监督工作应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日常监督。
十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收到整改意见和建议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整改情况。
十三、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满意度不高的项目应当进行跟踪监督。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和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十四、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乡镇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指导,通过数字赋能提升票决制工作质效。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生实事项目资金保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民生实事项目专项资金。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民生实事项目的审计监督。
十五、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加强对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宣传,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和实施情况的监督,营造推进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良好氛围。
十六、街道议事代表会议票选民生实事项目,参照本决定执行。
十七、本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