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4年7月30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六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于2024年7月5日召开第七次全体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庆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在川渝间开展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协同立法,以法治方式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公共服务领域实现“一卡多用”、在川渝地区实现“跨省通用”,很有必要。
一是总书记有指示。2020年8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指出,“要探索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习近平总书记还多次强调,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共享,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一体化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精神,要求我们加快推进川渝两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及川渝两地人大相关领域的协同立法。
二是国家有部署。《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提出,“要建设统一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推广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服务管理模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展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长三角、川渝等区域建立区域内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相关管理制度,形成区域协同服务模式”。加快推进川渝两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协同立法,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决策部署的应有之义。
三是市委有要求。市委在2023年召开的全市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工作推进大会上明确要求,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作为市委“一号工程”和全市工作总抓手总牵引。《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走深走实工作方案》将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立法作为助推工作的协同项目之一,充分体现了人大紧跟党委工作重心的政治自觉,是人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的具体体现。
四是现实有需要。当前,广大群众对各类公共服务类卡码过多过滥,且互不通用、使用不便反映较为强烈。同时,随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加快推进,两地人员往来越来越频繁,群众对公共服务领域实现川渝互通的呼声越来越高。把我市多年探索和积累的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经验总结固化为地方性法规,以法治方式推动川渝两地社会保障卡“一卡多用、跨省通用”,有利于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服务便捷化、一体化的需求期盼,进一步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立法的过程
2022年以来,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深入开展调研、认真起草文本,于2023年10月形成草案(送审稿)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按照立法审查要求,对草案(送审稿)开展广泛论证和全面审查,并反复修改完善。2024年6月13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草案。
在此期间,市人大社会委在常委会党组领导下,坚持提前介入、加强协调,定期听取立法进展情况汇报,就立法思路、关键制度、核心问题等进行认真研究,把握立法方向和节奏。加强与四川省人大社会委沟通,共同督促两地司法部门按照去年川渝协同立法遂宁会议要求轮流对草案文本进行论证修改,确保两地草案文本内容基本一致,并同步提请两地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去年,市人大社会委还专门开展了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立法专题调研,并向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提交了专题调研报告。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后,社会委组织召开代表及专家论证会,听取部分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建议;书面征求了38个区县人大和草案涉及的主要政府部门及单位的意见建议。同时继续保持与四川方面沟通联系,力争审议意见目标一致。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社会委组织相关部门对意见进行逐条梳理研究,并召开专题主任办公会议对梳理后的意见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形成对草案的审议意见初稿,并提请社会委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三、对草案的总体意见
草案共26条,未分章节,主要包括政府及部门职责、社会保障卡定位、一卡通主要应用场景、安全保障、川渝协同、宣传监督等内容。
社会委审议认为,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围绕推动实现社会保障卡在公共服务领域“一卡多用、跨省通用”的目标,以川渝协同立法为契机,全面总结提炼我市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方面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和兄弟省市先进做法,重点针对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的体制机制、场景拓展、区域协作及安全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以“小切口”立法回应民生领域“大关切”,既体现了改革创新的精神,又坚持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彰显了重庆立法的辨识度。我委认为,草案符合中央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共服务便利化水平、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建议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四、对草案的修改建议
(一)建议对社会保障卡的申领主体、办理及注销程序等做出原则性规定,让条例的体例和内容更加规范完整。
(二)建议将草案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关于市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合并表述,并将草案第五条关于工作机构职责的规定纳入草案第四条第三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中合并表述。
(三)草案第八条只对新发放的民生服务卡、码、证作了限制性规定,建议按照“管住增量、逐步消化存量”的思路,增加关于已发放的公共服务类卡应当逐步整合至社会保障卡的规定。
(四)建议将草案第十条修改为“持卡人凭社会保障卡可以办理就业创业、劳动关系、人才人事等人力资源业务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业务。”
(五)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障卡跨省通用领域中增加“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的表述,以与草案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一卡通定义的规定保持一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