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4年7月30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2024年立法计划,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按照“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思路,积极推进《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工作。在法规草案调研起草和论证阶段,我委提前介入,就需要解决的问题深入开展市内外调研,围绕立法重点、重要制度设计等立法关键问题进行研究;积极参与立法论证,对草案文本体例结构和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看护等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在收到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后,我委广泛征求意见。一是征求部分代表和专家的意见。听取了部分具有医学背景的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法学专家的意见。二是征求部分区县人大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有针对性地征求了大渡口、垫江等8个区县人大常委会和彭水自治县保家镇政府等3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三是全面征求了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报名参加该项立法的市人大代表的意见。我委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仔细梳理、认真研究和充分吸纳。7月3日下午,召开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并形成了委员会审议意见。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实施上位法的需要。精神卫生是公共卫生和健康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幸福。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重视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2013年5月施行、2018年4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对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和加强服务保障等作了规定,为发展精神卫生事业、促进公民心理健康、全流程服务管理精神障碍人员提供了基本的法制保障。为了更好地细化和落实上位法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是贯彻上级部署推动精神卫生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等,将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作为重要内容进行部署,明确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法和修订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市委袁家军书记明确要求市人大加快精神卫生条例出台。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重庆市精神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也将“推动出台《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促进精神卫生服务法治化和规范化发展”,作为推动我市精神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保障措施。同时,我们调研发现,我市仍存在政府及部门职责不清、心理咨询服务亟待规范、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频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有待加强、财政投入相对不足、专业人才队伍供不应求等问题,亟需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明晰各方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特别是监护人的职责,规范精神卫生工作,依法促进问题解决,补齐我市精神卫生领域法制短板。
三是将成熟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的需要。近年来,我市在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中,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建立精神卫生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联动、实行“以奖代补”政策推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履行职责、健全社区康复服务网络丰富服务模式等,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精神卫生工作有效开展。将这些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到地方性法规,有利于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我市精神卫生事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对条例草案的原则性意见
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草案共九章五十六条,重点设立了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维护与增进、严重精神障碍服务与管理两个专章,遵循了精神卫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学习借鉴了外省市有效做法,较为全面地落实了国家相关政策,比较充分地体现了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条例草案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草案文本也基本符合《重庆市地方立法技术规范》,委员会建议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三、对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
(一)在第十四条,第一款末尾增加“心理疏导和关心关爱”规定;将第二款“有条件的单位应当遵循职工自愿的原则将心理健康评估纳入职工健康体检范围”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将心理健康评估纳入其健康体检范围”,以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工作的职工心理健康评估和筛查。
(二)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倡导十二岁以下未成年人不使用智能手机”修改为“关注智能手机的使用对未成年人身体发育的不良影响”。
(三)在第二十条增加一款“学校和监护人应当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信息的沟通”,以形成家校共育、共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合力。
(四)将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本市建设三级甲等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和区域性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作为第一款,以加大我市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设力度。
原第二款“鼓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设未成年人心理门诊”修改为“二级以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开设未成年人心理门诊,三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提供未成年人心理门诊与住院服务”,作为该条第二款,以加强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服务提供。
原第一款作为第三款,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
(五)在第五十二条之后增加一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并责令改正”规定,以进一步明确监护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部分文字和表述修改。
1.将第七条第四款“提供专业化、多层次的精神卫生志愿服务”修改为“进行专业化、多层次的精神卫生志愿服务和慈善活动”。
2.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设置校内心理疏导热线”修改为“开通校内心理疏导热线”。
3.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数字、艺术”。
4.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可以通知民政部门或者患者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办理出院手续并将患者接回”修改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可以通知民政部门或者患者住所地、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办理出院手续并将患者接回”。
5.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监护人应当加强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履行下列义务”修改为“监护人应当加强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履行下列职责”。
6.将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积极培育市级、国家级、涉外精神卫生建设项目,形成具有特色的区域品牌优势”修改为“积极培育市级、国家级、涉外精神卫生项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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